人保财险、玖富从蜜月到互诉背后 险企压缩信用保证险

来源:新京报 2020-06-19 08:17:59

摘要
虽然双方并未披露纠纷的细节,但根据双方此前的合作情况,极有可能是因为履约保证保险业务产生的纠纷。双方曾有一段“蜜月期”,但随着政策调整、监管收紧,以及后续出现的P2P“暴雷潮”,保险公司也对此类合作渐渐持谨慎态度。曾经的合作伙伴如今却对簿公堂,近日,人保财险与玖富之间“互诉”一事引发行业关注。6月1

虽然双方并未披露纠纷的细节,但根据双方此前的合作情况,极有可能是因为履约保证保险业务产生的纠纷。双方曾有一段“蜜月期”,但随着政策调整、监管收紧,以及后续出现的P2P“暴雷潮”,保险公司也对此类合作渐渐持谨慎态度。

人保财险、玖富从蜜月到互诉背后 险企压缩信用保证险

人保财险、玖富从蜜月到互诉背后 险企压缩信用保证险

曾经的合作伙伴如今却对簿公堂,近日,人保财险与玖富之间“互诉”一事引发行业关注。

6月12日,玖富发布公告称,玖富数科向北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原因是人保财险广东分公司未履行经修订的合作协议,以支付玖富的直接贷款计划下的未偿服务费,因此,要求人保财险广东分公司赔偿约23亿元,以弥补未支付的服务费和相关的逾期付款损失。

而后在6月15日,人保财险也发布公告称,其广东省分公司与玖富开展保险业务合作,由于双方就技术服务费存在争议,该分公司于今年5月19日对玖富提起诉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5月21日予以受理,有关涉案金额约为23亿元。

这一案件到底缘何而起?又将对双方及行业产生哪些影响呢?

人保财险、玖富因23亿服务费起纠纷 双方各执一词,“互诉”

据悉,此次双方的纠纷因23亿元服务费而起。如上所述,玖富数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保财险广东分公司赔偿约23亿元,以弥补未支付的服务费和相关的逾期付款损失。

随后,人保财险也发布公告称,由于双方就技术服务费存在争议,广东省分公司对玖富提起诉讼。

不过,针对服务费及诉讼两个事项,双方各执一词。玖富在公告中称,在公司提起诉讼后,人保财险广东分公司也向广州地方法院提起诉讼,称合作协议第二次修改无效,且要求玖富数科返还合作协议项下已支付的部分服务费和应计利息,并声称没有义务支付未支付的服务费。

此外,人保财险则在公告中称,公司注意到,近日有媒体报道提及,就此争议,玖富也对本公司提起了诉讼,但于本公告日,本公司尚未收到关于玖富起诉本公司的法律文书。

玖富称纠纷将对2019年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由于诉讼涉案金额高达23亿元,因此,市场人士也十分关注上述案件将对双方带来的影响。

人保财险认为,有关诉讼不会对其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人保财险在公告中称,有关涉案金额约为23亿元,约为公司净资产的1.3%。 同时,公司已按照保险业的基本经营原则和相关监管制度规定,为该事项在财务报表中合理提取了相关拨备。

公开资料显示,人保财险是人保集团旗下的核心公司,也是中国市场的“财险一哥”,今年一季度,人保财险净利润达63.56亿元,同比增长22%。

但对于玖富而言,这一诉讼案影响就并非“小菜一碟”了。其在公告中坦言,这一纠纷对公司2019年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数据显示,2019年全年,玖富总收入为44.25亿元(6.36亿美元),较2018年的55.57亿元,同比下降20.4%。2019年第四季度单季,玖富总收入同比降幅超过50%,净亏损达28.63亿元(4.11亿美元)。

纠纷或源自履约保证险 人保已于去年11月停止承保新增借款合同

值得关注的是,虽然双方并未披露纠纷的细节,比如因何合作业务的服务费产生纠纷等,但根据双方此前的合作情况,极有可能是因为履约保证保险业务产生的纠纷。

新京报记者咨询多位业内人士了解到,产生纠纷的服务费内容主要还是看合同,基本上什么费用都有可能,比如风控费用之类的。

据玖富首席财务官林彦军披露,人保财险有义务按照玖富直接贷款协议中的合作协议,向玖富支付服务费。

双方的合作基于玖富旗下唯一的网贷平台——“玖富普惠”展开,玖富普惠官网“保障计划说明公示”显示,按监管要求,P2P网贷定位信息中介,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除引入有金融机构资质的第三方保险公司或持牌的担保公司提供借款保障措施以外,出借人需要自行承担风险。

因此,自2017年开始,玖富普惠先后引入太平财险深圳分公司和人保财险广东分公司,开展履约保证保险计划。

记者看到,“玖富普惠”官网展示,其履约保证保险主要合作内容为:玖富普惠平台撮合成功的部分借款期限为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借款人(投保人)向上述两家保险公司投保履约保证保险,一旦出现借款逾期,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就借款人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向出借人进行赔付。

合作期间,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监管规定或自身业务的调整,暂停出具新增业务的保单

根据有关行业政策,人保财险广东分公司自2019年11月22日起已停止承保玖富普惠平台新增P2P借款合同,但已出具的保单继续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执行,直至合同约定终止。

从“蜜月期”到“冷淡期” 去年人保信用保证险现28.84亿元承保亏损

据悉,履约保证保险是信用保证保险的一种,按道理来说,这样的业务双方能够共赢,一方面,保险公司可以收取一笔不小的保险费,拓展业务渠道;另一方面,有保险加持,网贷平台的业务也能吸引更多的客户。

当然,双赢的前提是风险可控,2017年前后,伴随着网贷平台规模的扩大,双方迎来合作的“蜜月期”,但随着政策调整、监管收紧,以及后续出现的P2P“暴雷潮”,保险公司也对此类合作渐渐持谨慎态度。

以人保财险为例,其在2017年年报中称,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和履约保证保险业务实现较快增长,拉动信用保证险业务快速发展。

2018年、2019年,人保财险的信用保证险业务收入分别达115.75亿元及227.6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34.2%及96.7%,其中,2018年该项业务的承保利润为1.85亿元。

在2019年11月份的中国人保(601319,股吧)投资者开放日上,人保财险总裁谢一群表示,从去年三季度开始,我们已经不再承保新的P2P平台业务了。

不仅如此,公开资料显示,2019年人保财险提前终止了宜人贷、玖富、拿去花等多家平台的合作关系,停止承办新增业务。

中国人保董事长缪建民也坦言:“目前,我们信用保证险业务特点是小额、短期、可控。其中,宜人贷未到期责任额还有41个亿,收了12个亿的保费,只赔了9个亿;玖富未到期责任余额45个亿,我们收了9亿的保费,才赔了3个亿,风险敞口可控。其他的都是小额、短期业务,现在公司的风控能力也在增强,所以信用保证险基本上可以放心。”

即便如此,去年人保财险依然在这项业务上“栽了跟头”。中国人保2019年年报显示,人保财险的信用保证险保险业务收入达227.67亿元,同比增长96.7%,但却出现了28.84亿元的承保亏损。进入2020年,人保财险继续压缩这项业务,中国人保今年一季报显示,人保财险的信用保证险保费收入同比骤降48%。

今年5月份,市场上还传出“人保关停助贷险部门”一事,对此,人保财险回应称,公司没有关闭助贷险部门,更没有关停此类业务。同时,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确实对公司业务,包括助贷险业务造成一定影响,但仍在可控范围内。而且,公司作为一家商业机构,根据市场变化和自身经营情况对内部业务进行一定调整是完全正常的。

对行业影响几何?还有哪些险企也曾踩雷?

近年来,信用保险及保证保险已经成为不少财险公司的主营业务。官方数据显示,2019年,行业保证保险原保费收入达844亿元,同比增长30.8%,信用保险原保费达200亿元,同比下降17.53%。

但随之而来的风险也不容忽视,除了上述提及的人保财险信用保证险业务出现巨额承保亏损外,中华财险也“踩雷”。根据银保监会今年4月份发布的一项《通报》,2019年5月以来,中华财险保证保险投诉集中爆发。经查,中华财险上海分公司在承保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存在与不符合互联网金融相关规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以及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等行为。

此类业务也对该险企经营产生了一定影响。中华财险2019年年报显示,去年其净利润为5.81亿元,同比下降48.26%。

更早前,浙商财险也曾因履约保证保险“暴雷”一事震惊市场。据悉,该险企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分别与投保人侨兴电讯公司和侨兴电信公司签订私募债的货币履约保证保险。由于侨兴电讯公司和侨兴电信公司无法偿还债务,由公司履行了保证保险赔付责任。2016年当年,浙商财险直接巨亏6.49亿元,后续原保监会也给予了其罚款、停止接受保证保险新业务共1年等处理措施。

那么,上述人保财险及玖富之间再起纠纷,又会对两个行业的合作带来哪些变化?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科技研究室主任尹振涛(博客,微博)对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坦言,保险公司在与金融平台合作过程中,平台与保险公司会对保费进行分成,一部分由保险公司收取,另一部分,则作为“风险备付金”来先行覆盖逾期项目。因此,这一事件对互金行业并不存在太大影响,其实,真正的助贷机构是不需要平台承担风险的,如果说这种“抽屉协议”都不能干了,那保险公司入局也就会更谨慎了。

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朱铭来则对记者表示,后续双方应该会在风险管控进一步完善的前提下继续合作,毕竟传统保险公司还是很需要借助互联网金融平台优势的,但也要看国家的监管力度,从保险公司自身看没有太多金融风险,但是如果和网贷等平台的风险交织起来的话,就容易引发连锁反应,如果说后续监管趋严,可能保险公司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也会受到影响。

的确,监管已经在行动,今年5月银保监会对外发布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记者注意到,它与此前规定有所不同,《办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满足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等总计5条规定。

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要求,通过互联网承保个人融资性信保业务,需由总公司集中核保、集中管控,且与具有合法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进行数据对接。

北京联合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系教师杨泽云对新京报记者解读称,相较于旧规,新规的要求更加严格,更加具体。如网贷业务,需要“总公司集中核保、集中管控,且与具有合法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进行数据对接”;而此前的规定,相对而言没有具体要求,仅仅是要求“关注底层风险,充分评估信保业务对公司流动性的影响”。当然,在此次新规下,目前的很多P2P业务可能都难以满足要求。

“这也是我国自2017年网贷持续暴雷以及保险公司因经营贷款保证保险而频现危机以来,监管者认识到了网贷的高风险,由于融资性信用保证保险的风险确实较高。所以,对于经营此项业务,也要求更高。”杨泽云表示。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潘亦纯 黄鑫宇 编辑 岳彩周 校对 李铭

(责任编辑:季丽亚 HN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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