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都证券违规遭责令改正 未及时报告股东华融泰质押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20-03-24 11:34:00

摘要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4日讯3月20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45号)显示,经查,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都证券”,870488)股东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质押所持国都证券股权,国都证券应当知情。在北京监管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4日讯 3月20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45号)显示,经查,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都证券”,870488)股东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质押所持国都证券股权,国都证券应当知情。在北京监管局问询后,国都证券才于2019年10月22日报告相关质押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反映出国都证券内部控制不完善。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国都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国都证券应完善内部控制,做好股权管理工作。

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06月29日,注册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商报东路11号英龙商务大厦29B,法人代表为柴宏杰。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是: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国都证券2.20亿股,持股比例为3.77%,为第9大股东。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而来。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原有证券业务整合的基础上,吸收其他股东出资,于2001年12月28日成立的综合性证券公司,注册地为北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2017年3月31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总量53.00亿股,为人民币流通股。主办券商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十条规定: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证券公司:

(一)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二)质押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

(三)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

(四)变更名称;

(五)发生合并、分立;

(六)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七)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运作的。

证券公司应当自知悉前款规定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上市证券公司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适用本条规定。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45号

关于对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股东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质押所持你公司股权,你公司应当知情。在我局问询后,你公司才于2019年10月22日报告相关质押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完善内部控制,做好股权管理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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