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信证券违法开除财务主管 员工获判14个月工资赔偿
摘要 新浪财经讯4月4日,裁判文书网显示,宏信证券以违反财务制度为由与公司财务人员罗烈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在仲裁无果后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宏信证券系违法解除劳动,需共计赔偿罗烈人民币24万,罗烈在起诉中主张8万年终奖未获法院支持。罗烈原于2010年入职宏信证券,双方自2013年1月1日起签有无固期限劳动
新浪财经讯 4月4日,裁判文书网显示,宏信证券以违反财务制度为由与公司财务人员罗烈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在仲裁无果后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宏信证券系违法解除劳动,需共计赔偿罗烈人民币24万,罗烈在起诉中主张8万年终奖未获法院支持。
罗烈原于2010年入职宏信证券,双方自2013年1月1日起签有无固期限劳动合同,罗烈正常工作至2017年3月13日。
2017年3月15日,宏信证券以罗烈作为财务主管人员,在工作中严重违反财务制度为由,对其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罗烈就劳动纠纷申请了劳动仲裁,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宏信证券支付罗烈解约赔偿金21.5万元、工资差额1.76万元、未休年假工资0.85万元,共计24万元人民币。仲裁之后,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结果,遂诉至法院。
宏信证券在法庭上举证,罗烈在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主要包括:在无有效合同(无营业部公章)的情况下报销印刷费及大额会议费;报销大额办公费及会议费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大额报销款未划入开票人账户,而是直接划入员工个人账户。
罗烈对此提出不同意见,宏信证券并未规定合同上盖有本单位公章才能予以报销,亦未规定必须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报销,且宏信证券提供的报销单均有宏信证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王某的签名,报销符合规定流程。且宏信证券所述岗位职责包含的工作系由其进行检查监督,但并非均由其去完成,其主要工作是为领导财务部开展财务工作。认为宏信证券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行为。
罗烈表示自己每月固定发放的工资达到了1.36万元,另有过节费、绩效奖金、领导绩效等不固定发放,并认为2017年1-3月的工资存在发放不足的情形。宏信证券认为罗烈固定发放的工资仅为5500元,并认为工资已经足额发放。
除上述工资外,罗烈认为自己2016年应享有的年终奖8万元被宏信证券扣发。宏信证券则称,公司年终奖系公司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公司认为罗烈不享有2016年的年终奖。
罗烈还表示,自己2016年的15天年假中仅休了9天,宏信证券认为罗烈不存在2016年未休年假的情况。同时,自己2016年、2017年元旦均存在节假日、休息日加班的情形,宏信证券理应赔偿加班费。但宏信证券对其加班申请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宏信证券主张的罗烈行为违反公司财务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宏信证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罗烈主张其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54万元并无不当,支持仲裁裁决中宏信证券支付21.5万元赔偿金的裁决(14个月工资赔偿)。
另外,法院对与仲裁中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工资的裁决均予以支持。
但对于加班费,法院认为罗烈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尤为重要的是,罗烈对于8万元年终奖的诉求也不予支持。法院认为,罗烈并未举证证明双方对于每一年度固定发放年终奖进行过约定,亦未就其主张的2016年年终奖数额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而年终奖的考核与发放应属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及员工工作业绩表现决定是否发放的自主经营权范畴。因此不支持罗烈的此项诉求。
综述,法院依法判决宏信证券支付罗烈赔偿金、工资差额等各项补偿24万元。(公司观察 文/恢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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