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财险虚构保险中介业务 监管合计罚款9万元
摘要 7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江津监管分局发布2020年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永安财险璧山支公司存在虚构保险中介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该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款,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分局决定对永安财险璧山支公司罚款8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
7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江津监管分局发布2020年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
永安财险璧山支公司存在虚构保险中介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该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款,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分局决定对永安财险璧山支公司罚款8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分局决定对当事人何忠伟警告并罚款1万元。
以下为中国银保监会江津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津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
当事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
营业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泉山路66号附137号3-10
主要负责人:何忠伟
当事人:何忠伟
身份证号:51020219610402****
职务: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经理
住址:重庆市璧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江津银保监分局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璧山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永安财险璧山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虚构保险中介业务。2019年,永安财险璧山支公司聘任业务人员开拓营业货车业务,带领支公司员工组成团队为运输公司等办理营业货车投保业务,后该公司引入9名个人代理人提供送单等相关客户维护服务,并将投保车险划为个人代理业务。涉及运输公司共投保机车险190笔,不含税保费83.34万元,其中,营业货车交强险94笔,不含税保费27.54万元;营业货车商业险96笔,不含税保费55.8万元。承保清单列明个人代理人手续费13.66万元,尚未支付。
永安财险璧山支公司经理何忠伟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报告、相关人员调查笔录、业务台账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款,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永安财险璧山支公司罚款8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何忠伟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