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民法典提及的遗嘱信托是什么
摘要 民法典第1133条第3款——“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是民法典唯一一次直接提及信托。关于民法典中提及的遗嘱信托相关问题,《金融时报》记者采访了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盈科全国私人财富管理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张晓俊律师。
民法典第1133条第3款——“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是民法典唯一一次直接提及信托。业内人士认为,能够在一字千金的民法典这一重大基础性法律中写进这个条文,实属不易。关于民法典中提及的遗嘱信托相关问题,《金融时报》记者采访了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盈科全国私人财富管理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张晓俊律师。
《金融时报》记者:关于设立遗嘱信托此前在信托法中已有提及,此次进入民法典有何意义?
张晓俊:民法典是一部现行民事法律规范总编,而遗嘱信托这一新的法律形式也属于民事法律范畴,是200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信托法首次提到的,因而本次民法典编订纂修时也针对这一新情况,将“婚姻继承篇”中继承方式的规定更加细化了,明确了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的规定。这是继承相关法律中首次提到遗嘱信托,是遗嘱信托作为一种有别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继承之外的遗产继承形式在继承法律上的确认。这也是呼应了信托法中关于“设立信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的规定,同时也是对信托法中关于“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在继承法中的确认。也就是说,一份有效的遗嘱信托,既要符合信托法的规定,也要符合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
《金融时报》记者:遗嘱信托与普通遗嘱的区别是什么?
张晓俊:普通遗嘱是一种大家熟知的传统的继承遗产的形式,通常指定的遗产继承人属于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位或数位;且该继承人是在遗嘱生效时一次性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而遗嘱信托的不同在于,该遗嘱并非直接指定分配遗产给其法定继承人,而是以信托的形式,将其遗产指定给受托人(该受托人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由受托人在其身后对其遗产(即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并根据遗嘱信托的规定对受益人进行分配,这里的受益人通常是普通遗嘱中的法定继承人。另外,在适用法律规范上也有所不同,普通遗嘱受继承相关法律规定的约束,而遗嘱信托则除了受继承法律规范约束之外,还需要遵循信托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
《金融时报》记者:遗嘱信托的功能以及设立时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张晓俊:遗嘱信托的功能简言之是非常有效地结合了遗嘱和信托这两个传承工具的功能,诸如能很好地满足遗嘱订立人生前的个性化意愿;解决了一些特殊继承人(如胎儿、智障或身患疾病、残疾的或有特殊生活习性的等)无法有效管理和使用遗产的困境;对继承人之间关于遗产纷争也有很好的化解作用等。
设立一份有效的遗嘱信托最应当注意的问题是,我们不能将其仅仅视为一份普通的遗嘱,除了在保证这份遗嘱本身合法有效之外,还应该结合我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架构设计。一份合法有效的信托的设立一般需要审查信托当事人生效要件、信托财产生效要件、信托行为生效要件以及信托目的的合法性。否则这份遗嘱信托不仅起不到信托的作用,很可能也是一份无效的遗嘱,最终落到法定继承的结果。
《金融时报》记者:遗嘱信托业界实践似乎不多,您认为有什么障碍?您有何建议?
张晓俊:遗嘱信托的形式虽然得到了法律的确认,但在实践中能成功设立的并不多见。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民众对于遗嘱及信托这两种法律传承工具的普及宣传教育还不够,很多人可能知道遗嘱,但是对订立一份有效的遗嘱则并不清楚,而信托则更是知之甚少;另一方面,实践中很多想订立遗嘱信托的人又在选择受托人上产生了很大的顾虑,是选择亲属、社会贤达等自然人来担任,还是选择专业的法人信托机构来担任?他们是否值得信赖?最终选定并在遗嘱信托里指定的受托人又是否能达成合意,并在其身后能否有效执行遗嘱信托?这些都是订立遗嘱信托人身前的顾虑和担心,从而阻碍了其订立一份遗嘱信托的想法。而从受托人角度来说,这份信托计划是订立人去世后才可能生效的文件,而遗嘱信托中无论是遗嘱本身还是信托部分是否同时符合继承法和信托法的规定,都将决定这份遗嘱信托是否能成立并有效,受托人也担心陷入到继承人的纷争中。
作为一名常年从事客户私人财富管理与传承的专业律师,在推行遗嘱信托这项新的法律工具的路上,我建议大家不妨从订立“遗嘱+生前信托+遗嘱信托”的形式来完成自己对身后事及财产(遗产)的管理,这样就可以有效解决前面所提到的障碍。一方面用信托法和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法等规定解决遗嘱信托订立人对于选定受托人的顾虑和障碍;另一方面则可以使信托的成立与生效不受遗嘱本身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遗嘱本身是否合法、是否有效、是否有争议所带来的信托成立生效与否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