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任重伊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来源:证监会网站 2020-07-07 21:15:08

摘要
任重伊:经查,深圳红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树基金或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等情形。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任重伊:

  经查,深圳红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树基金或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等情形。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红树基金相关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你作为公司的监事,并具体参与了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及决策,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现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你予以公开谴责。你应当在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后,立即协调组织公司开展整改规范工作,全面清理核查公司基金财产情况,主动与投资者做好沟通解释,尽职履行好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人员的义务和责任,全力做好相关风险化解和处置工作,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你拒不配合监管,未按上述要求组织公司进行整改或妥善处理相关风险,我局将进一步对你采取惩戒措施。

  对本监管措施决定,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正式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7月7日

责任编辑:h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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