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迎泽支公司收罚单: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机构销售保险
摘要 7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山西银保监局发布2020年第10号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处罚涉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支公司以及当事人于昊弘。
7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山西银保监局发布2020年第10号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处罚涉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支公司以及当事人于昊弘。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支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于昊弘2019年5月存在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太原市晋源区强平汽修厂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四条。
对于以上行为,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对该单位及于昊弘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支公司警告,罚款7041.84元。
(二)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支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于昊弘警告,罚款7041.84元。
以下为晋银保监罚决字〔2020〕10号原文: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支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南路50号1幢5层
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赵岳虹
被处罚人姓名:于昊弘
住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支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于昊弘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你单位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于昊弘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支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于昊弘2019年5月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太原市晋源区强平汽修厂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公司情况说明;个人情况说明;行政执法调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微信转账截屏;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单复印件;系统截屏;财务凭证复印件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四)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的规定。
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及于昊弘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支公司警告,罚款7041.84元。
(二)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支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于昊弘警告,罚款7041.84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0年6月24日
(责任编辑:李亦斐 HF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