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黄金抵押融资160亿惊现逾期 6位专家讨论保险赔不赔

来源:A智慧保 2020-07-10 10:53:00

摘要
事发东窗时,假黄金本身似乎被淡化,更多人紧盯逾期如何处理,兜底保险如何赔付。尽管目前司法已介入其中,故事的谜底揭开尚需时日。近期,联系多位保险界和法律界的专家,从保险合同角度来剖析这一事件,该赔还是不该赔,谁该对这一离奇事件负最终责任。

  80吨假黄金抵押融资数百亿,这个故事听起来令人匪夷所思,然而就发生在当下。天量融资持续多年,最后因逾期而将整个链条暴露在阳光下。故事的主角是金凰珠宝,卷入案中的还有多家信托公司、银行、保险公司

  事发东窗时,假黄金本身似乎被淡化,更多人紧盯逾期如何处理,兜底保险如何赔付。尽管目前司法已介入其中,故事的谜底揭开尚需时日,但民间的热议一浪高过一浪。近期,『A智慧保』联系多位保险界和法律界的专家,从保险合同角度来剖析这一事件,该赔还是不该赔,谁该对这一离奇事件负最终责任。

  追溯起因

  事件的主角是武汉金凰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凰珠宝”),金凰珠宝的多次融资将几方金融机构拴到了一根线上。

  事件发迹于2015年的“黄金质押+保单”融资模式,从那时起,金凰珠宝向金融机构提供Au999.9足金质押物,进而实现在金融机构的融资,而资金的提供方包括多家信托公司和一家股份制银行等。有资料显示,至少有9家信托公司在过去的业务开展过程中曾涉及“金凰珠宝”项目。

  与此同时,包括人保财险在内的保险公司也为金凰珠宝的融资提供了保障服务。通过向信托公司融资,数以亿计的资金流入金凰珠宝,合计高达200亿元,其一方面扩张业务,另一方面还举债投资。

  东窗事发

  作为盘踞武汉一隅的黄金首饰制造商,金凰珠宝也颇有来头,已成立有18家店,2010年实现了在纳斯达克上市,并于2019年挤入中国《财富》500强排行榜。

  也是在这辉煌的2019年,金凰珠宝的多个信托计划出现逾期,案例缠身不断。不能如期还款,也让多家信托公司着了慌,为了不出现逾期,有的甚至自己垫付补窟窿。

  不过,信托公司想到了80吨黄金质押物。然而,一批黄金检测却如惊天霹雳,彻底让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蒙圈了。

  据说,5月16日至5月18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评估检测机构对存放于中国工商银行(行情601398,诊股)武汉水果湖支行保险箱的2990KG黄金进行现场评估检测。5月22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民生信托送达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质押黄金质量和重量不符合保险单约定。

  追账保险

  事已如此,信托公司将矛头对准了保险公司,认为有了保险才敢大胆设计信托产品,向社会融资,为金凰珠宝所用。

  有信托公司指出,金凰珠宝通过人保财险武汉分公司为质押黄金投保,在签订的财产险保单中有一份特别约定清单,“如(标的黄金)质量和重量不符合保单约定,即视同发生保险事故,由保险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于是,信托公司似乎放过金凰珠宝,开始转身向保险公司索赔。有媒体报道,截至2020年6月,涉及金凰珠宝的仍有未到期有效保单和涉诉保单60笔,保险金额229.4亿元,涉及贷款160.65亿元,质押黄金标的83.03吨。

  大讨论,保险赔还是不赔?

  目前,关于假黄金天量融资的案件,该起诉的正在起诉,该司法调查的也介入调查,法院已对部分质押黄金进行查封。一旦假黄金融资被定性,那金凰珠宝将难脱其咎,很可能为一连串的问题负责。

  现在,公众的视线却随着信托公司起诉保险公司而发生了转移,保险是否该为信托公司首先买单,涉事各方看法不一,市场及行业人士议论不断。

  信托方认为,毕竟信托公司是有保险增信才敢有这次冒险的一跃。因此,有信托公司作为保单受益人,对承保的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履行保险合同并提出索赔。

  据媒体报道,人保财险一方则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只对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盗窃、抢劫等6种原因导致的黄金“质量和重量不符合保单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市场人士意见也不一,有的认为保险先行赔付,然后行使代位求偿权力;有的则认为保险需要细究合同,才能做出判断。

  然而,金凰珠宝一方面却选择了沉默。

  那么,保险界和法律界的专业人士怎么看?

  讨论之一

  金凰珠宝以假黄金投保

  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未如实告知而拒赔?

  著名保险学者郝演苏:

  首先,投保人在投保单中明确告知保险人,投保的标的物是足金黄金金条,这是投保人投保和保险人承保的前提条件和基础。如果投保人以假黄金冒充足金进行投保,属于故意不如实告知,明显违反了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险人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其次,本案在承保前,投保人、受益人、保险公司三方曾对投保黄金进行检测,以验明黄金的真伪。但是,黄金检测并不能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对“体检不能免除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其立法精神可以类推适用到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其法定义务不能免除,抽检黄金的行为也不能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讨论之二

  金凰珠宝如果真的是以假黄金投保

  是否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李政明:

  首先,如果投保人以假黄金投保,涉嫌诈骗犯罪,保险合同无效。

  ①如果投保人以假黄金投保,涉嫌诈骗犯罪,该行为明显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应属无效。

  ②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如果投保人以假黄金投保,其对于保险标的不具有合法的保险利益,不应得到法律认可。同时,其行为违背了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引发道德风险。

  ③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承保风险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如果投保人以假黄金投保,则在保险合同成立前事故就已经发生,投保人系恶意转嫁相关损失、损害保险人利益。

  其次,如果投保人以假黄金投保,构成欺诈,保险合同可撤销。如果以欺诈手段虚构保险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保险人依法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保险合同。

  总之,如本案中以假黄金投保的情况属实,则可能成为一起重大刑事案件。投保人涉嫌诈骗犯罪,保险合同无效或可撤销,则不应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付。否则,将成为保险实践和司法实践中的不良先例。

  讨论之三

  如果金凰珠宝故意以假黄金投保

  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保险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任自力:

  因投保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拒赔。一方面,投保人故意以假黄金进行投保,涉嫌刑事犯罪,属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按照《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另一方面,投保人故意以假黄金投保,符合基本险条款第七条约定的免责情况,保险人可依据除外责任约定不予赔付。

  讨论之四

  保单属财产保险还是保证保险

  附加的特别约定条款如何“特别”?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李晓林:

  首先,本案保险合同属于财产损失保险,不是保证保险。

  ①从承保标的看,本案保单的承保标的是有形财产即足金黄金,而保证保险承保标的是债务履行义务。

  ②从承保费率看,本案保单费率属于普通财产险费率范围,远低于保证保险基础费率。

  ③从承保的风险看,根据保单的约定,人保武汉分公司承保的风险是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发生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坠落和盗窃抢劫导致的质量瑕疵和重量短少。保证保险承保的风险是债务人不能履约。

  其次,特别约定清单的目的在于扩展保险标的范围,保险公司应根据主险和附加险列明的事故原因进行赔偿。

  ①本案中,出具特别约定清单的原因在于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黄金等特殊标的需通过特别约定方式进行承保。故双方通过特别约定的方式,确定承保范围。

  ②特别约定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无法脱离保险条款而独立存在。双方对于投保险种、保险事故原因、责任免除等事项的约定,应当以基本险条款及附加条款的约定为基本遵循,特别约定没有改变财产基本险的属性。特别约定仍应当在基本险条款及附加条款的范围之内适用。也就是说,造成黄金“质量和重量不符合保单约定”的近因必须属于基本险条款及附加条款约定的6种原因,即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盗窃、抢劫。因上述6种原因导致的黄金质量和重量不符合约定才属于保单承保范围,被保险人才可向保险人主张保险赔偿。

  讨论之五

  信托公司作为受益人

  是否可以直接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研究中心主任王绪瑾: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只有被保险人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尽管在实践中,有些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中也会出现“受益人”这一概念,但是,受益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并不享有独立的保险金请求权,其只能依据被保险人的指定享有保险金的受领权。

  也就是说,受益人的保险金受领权来源于被保险人,只有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了保险金赔偿请求,受益人才可能获得保险金赔偿。

  本案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武汉金凰,受益人为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保险条款明确约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主体为被保险人,且保险条款和特别约定中均未约定“受益人”具有保险金请求权。因此,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受益人”无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不应当依据受益人的保险索赔向其承担保险责任。

  讨论之六

  如果以假黄金投保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民事案件程序应当如何处理?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正华:

  首先,投保人以假黄金质押和投保,则投保人可能同时涉嫌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和保险诈骗罪。不管是质押合同,还是保险合同,实际上都是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工具,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立案受理,如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

  其次,即便作为民事案件审理,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仍然属于同一事实,且案件涉及利益重大,具有全国性影响,为谨慎起见,民事案件应当暂时中止,等待刑事案件终结后再行审理。

  本案中,武汉金凰违约,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应首先向武汉金凰索赔,同时还可以通过刑事司法程序追究武汉金凰涉嫌诈骗犯罪刑事责任。但目前本案中多数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并未采取上述措施维护自身权益,令人不解。

  结 语

  假黄金投保融资,究竟如何屡次钻空子,保险公司将如何直面这次天量索赔?相信,随着司法的介入,案件侦破将水落石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