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黄金融资案”遭点名 法学界人士激辩保单效力与机构责任
摘要 日前,银保监会点名金凰假黄金事件,指出2020年1月起开始被逐步揭露的武汉金凰假黄金事件,牵涉多家银行、保险和信托机构,除了企业本身的原因外,也暴露出一些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形同虚设,需引起高度重视。
金凰珠宝违约事件持续发酵, 亦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日前,银保监会点名金凰假黄金事件,指出2020年1月起开始被逐步揭露的武汉金凰假黄金事件,牵涉多家银行、保险和信托机构,除了企业本身的原因外,也暴露出一些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形同虚设,需引起高度重视。
假黄金案发之后,相关信托公司向保险机构寻求赔付遭拒,走上诉讼道路。如今,相关金融机构均被置于风口浪尖,法学界律师界也针对此事掀起一场又一场激烈讨论。
“本事项相关案件之裁判文书,将成为进行保险法研究的极佳素材。” 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邓伟方对本案也表示了极大的关注。
另有监管部门法规条线的人士特别提示,“业界对此争议颇多,划分双方责任必须结合保单合同签订的场景和细节。”
01 基本情况回顾
武汉金凰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凰珠宝”)与数家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通过信托计划进行融资,并提供了黄金做为质押物。为进行增信,金凰珠宝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财产基本险(以下简称“保险合同”),适用的保险条款为《财产基本险条款(2009版)》。
◦保险合同第5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二)爆炸;(三)雷击;(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并附加投保了“盗窃、抢劫扩展条款”。
◦在保单特别约定清单中,信托公司作为保单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公司承诺:“如(标的黄金)质量和重量不符合保单约定,即视同发生保险事故,由保险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问题的焦点来了:根据保险公司为金凰珠宝出具的保单,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信托公司能否得到赔付?
02 特别约定有没有效?
长期从事资管信托法律工作的刘光祥律师认为,信托公司作为受益人可以代位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保单特别约定可以对抗格式条款,理由是:保险合同是相关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的;虽《保险法》没有财产险中受益人的概念,但因为信托公司作为第一受益人,记载在了保单特约中,其权利应得到保护,信托公司可以代位求偿。
“原则上保险特殊条款是有效的,人保确实是用特别约定改了备案的产品条款,但不管是条款费率管理办法还是信保业务监管办法中的规定,都不是对条款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是对保险公司的管理性强制规定,不能改变信托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的一个局面,信托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需要得到保护,保险公司若违反银保监的规定需依照相关规定另行处罚。” 刘光祥律师说。
法学泰斗、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认为,在保单中关于信托公司作为特别受益人的约定,是保障信托公司作为债权人权利不受损失的重要条件,从这个角度说,这样的保证保险和一般的财产保险不一样,应该说不存在由当事人双方(保险人、投保人)共同协议解除合同(这个选项)。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宋朝武教授认为,各方的意志表达清晰,逻辑关系清楚,法律事实明了,而且特别约定的基本事实各方都非常清楚,没有模糊地带。在程序法层面上来说,法律上没有先刑后民这个规定,只有刑民案件交叉的问题。在实体法层面上,从公平原则角度出发,信托公司对保险公司的主张应该得到支持。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经济法专家李曙光教授表示,特别约定中说明了,保险人也即是保险公司交付给受益人标的黄金经过双方认可的鉴定,如果不符合规定,视同保险事故。质押保险过程当中,保险公司作为质押品的交付人,要承担检验检测的主要义务。所以,保险公司是检验检测主要的责任人,信托公司是见证方,不是责任人。
03 保险公司有没有责任?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研究中心主任王绪瑾在谈到财产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否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时表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只有被保险人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尽管在实践中,有些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中也会出现“受益人”这一概念,但是,受益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并不享有独立的保险金请求权,其只能依据被保险人的指定享有保险金的受领权。也就是说,受益人的保险金受领权来源于被保险人,只有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了保险金赔偿请求,受益人才可能获得保险金赔偿。本案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武汉金凰,受益人为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保险条款明确约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主体为被保险人,且保险条款和特别约定中均未约定“受益人”具有保险金请求权。因此,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受益人”无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不应当依据受益人的保险索赔向其承担保险责任。
在问到投保人如以假黄金投保,保险人是否可以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著名保险学者郝演苏表示,首先,投保人在投保单中明确告知保险人,投保的标的物是足金黄金金条,这是投保人投保和保险人承保的前提条件和基础。如果投保人以假黄金冒充足金进行投保,属于故意不如实告知,明显违反了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险人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其次,本案在承保前,投保人、受益人、保险公司三方曾对投保黄金进行检测,以验明黄金的真伪。但是,黄金检测并不能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对“体检不能免除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其立法精神可以类推适用到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其法定义务不能免除,抽检黄金的行为也不能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此外,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李晓林解释了本案保险合同的性质以及如何理解特别约定条款。他认为,首先,本案保险合同属于财产损失保险,不是保证保险。
第一,从承保标的看,本案保单的承保标的是有形财产即足金黄金,而保证保险承保标的是债务履行义务。
第二,从承保费率看,本案保单费率属于普通财产险费率范围,远低于保证保险基础费率。
第三,从承保的风险看,根据保单的约定,人保武汉分公司承保的风险是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发生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坠落和盗窃抢劫导致的质量瑕疵和重量短少。保证保险承保的风险是债务人不能履约。
其次,特别约定清单的目的在于扩展保险标的范围,保险公司应根据主险和附加险列明的事故原因进行赔偿。
第一,本案中,出具特别约定清单的原因在于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黄金等特殊标的需通过特别约定方式进行承保。故双方通过特别约定的方式,确定承保范围。
第二,特别约定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无法脱离保险条款而独立存在。双方对于投保险种、保险事故原因、责任免除等事项的约定,应当以基本险条款及附加条款的约定为基本遵循,特别约定没有改变财产基本险的属性。特别约定仍应当在基本险条款及附加条款的范围之内适用。也就是说,造成黄金“质量和重量不符合保单约定”的近因必须属于基本险条款及附加条款约定的6种原因,即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盗窃、抢劫。因上述6种原因导致的黄金质量和重量不符合约定才属于保单承保范围,被保险人才可向保险人主张保险赔偿。
04 此案必将载入史册
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邓伟方分析称,“在金凰珠宝怠于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责任时,信托公司并非必然无法成为权利主体,信托公司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主张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即便特别约定条款确实变更了保险合同性质,且出现了违规情形,但此种情形下,法院亦并非必然认定合同无效。从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角度,其考虑到信托公司背后投资者利益问题和公共影响问题,其甚至可能更倾向于认定合同有效。”
此外,虽然在承保前,投保人、受益人、保险公司三方曾对投保黄金进行检测,以验明黄金的真伪,但是黄金检测并不能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其法定义务不能免除,抽检黄金的行为也不能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从如实告知义务这一角度来看,在保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亦并非必然没有抗辩空间。当然,此种抗辩空间的大小,只能结合更为具体的案卷材料再能进行判断了。”
邓伟方律师还表示,在本事项中,如最终法院认定保险合同无效,则如何认定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的过错将成为争议的核心问题。仅就目前的材料来看,信托公司可以主张: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与投保人、受益人签订此类保险合同,从而对信托公司造成了错误认识并使信托公司基于此错误认识发放贷款,最终产生巨额损失之结果也难免存在一定过错。当然,合同无效之后的缔约过失责任的过错认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还需要结合当时签约的具体背景、各方为签约进行的准备等进行综合判断。但从法律角度上至少可以确定,即便保险合同归于无效,保险公司并非必然不承担责任。
另有监管部门法规条线的人士特别提示,“业界对此争议颇多,划分双方责任必须结合保单合同签订的场景和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