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灾面前巨灾保险大有可为
摘要 南方洪水灾害,使巨灾保险这一尚待开发的业务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在自然灾害频发的大国,运用现代保险来减轻灾害带来的损失,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南方洪水灾害,使巨灾保险这一尚待开发的业务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在自然灾害频发的大国,运用现代保险来减轻灾害带来的损失,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最近一个月来,中国南方很多省份发生的洪水牵动着国人的心。一些城市和企业刚刚走出新冠疫情造成的巨大困难,开始复工复产,岂料又遭遇洪水的肆虐,很多地方被淹,房屋倒塌,物资被淹,财产遭遇巨大损失。日前,一则来自安徽歙县水灾现场的视频揪动了观者的心,一个茶叶坊老板看着自己刚刚收上的3000吨茶叶被洪水浸泡的惨烈场面痛哭失声,他哭着说,其中六成茶叶刚刚收上来,还未向茶农付款……
视频没有介绍这位茶叶坊老板是否参与了什么保险业务。很显然,如果他投保了相关的保险,损失就可以减小到最小程度。但是,就目前来看,巨灾保险在中国市场上虽然不能说完全空白,其业务规模却小得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保障程度严重不足。此次南方洪水的持续肆虐,使巨灾保险这一尚待开发的业务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运用现代保险来减轻灾害带来的损失,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自然条件复杂、各种自然灾害经常发生的大国来说,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巨灾保险是指对因发生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通过巨灾保险制度,分散风险。巨灾的显著特点是发生的频率比较低,但一旦发生,其影响范围之广、损失程度之大,又会超出人们的承受力。这种特点决定了巨灾保险业务开发不同于保险公司开发的其他险种。一方面,由于巨灾发生频率较低,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对于投保的意愿普遍不足;另一方面,巨灾一旦出现,保险公司的赔付又是十分巨大的。正是由于这两方面原因,巨灾保险虽然早已有舆论呼吁,但在我国开展并不广泛。这种状况导致每当有巨灾发生,企业和个人只能眼睁睁看着财产损失,政府则只能通过财政资助和动员社会捐助来帮扶灾区。
保险公司长期游离于巨灾保险之外,一方面确实与巨灾保险这一险种开发上的难度有关,但更主要的一个原因是,我国保险公司在业务拓展上更多地侧重于理财型保险,对于保障型保险的投入明显不足。“保险姓保”,面对各种巨灾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巨大损失,保险公司不能无动于衷,而是应该积极行动起来,为社会提供强大的保障功能。
巨灾保险在技术上面临的一个难点是,巨灾一旦出现,每个投保户的损失是有差别的,这容易给保险企业带来巨大的理赔计算压力。针对这种情况,我国有的地方政府已经从国外引进了巨灾指数保险业务,由政府和保险公司达成合同,只要达到确定的巨灾级别,保险公司按合同向政府作出理赔,再由政府补偿受损企业。这种模式的优点是省却了诸多保险公司和投保者的理赔博弈,可以提高赔付效率,但缺点也很明显,政府既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又是巨灾级别的规定者,对保险公司的业务开展会产生压力,而由政府来规定巨灾级别,使“巨灾”这个有一定弹性的说法变成了一个法律定义,一旦未达到这个级别,受灾企业就得不到任何保险保障,由政府分配保险资金,如何做到资金分配合理则又充满疑问。
开发巨灾保险,对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运行,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今年的洪灾还在肆虐中,我们不能只是在灾害发生时才“临时抱佛脚”地想到巨灾保险的重要性,呼喊几声,灾害一过便再度把它忘到九霄云外。在推动巨灾保险发展方面,具有专业性的保险公司显然应该发挥核心的作用,要在“保险姓保”的观念引导下,认真研究我国经济发生的各种自然灾害的特点和它们对当地经济社会的影响,通过各种精算设计出能够让企业和居民理解的多层次险种以适应各种不同的市场需求。“保险姓保”,并不是要求保险企业放弃利润追求,事实上保险公司如果不能从一个险种中得到自己的利益,它也是无法持续存在下去的。在这方面,企业和居民应该尊重保险公司的商业利益,尽管巨灾不是年年发生,但合适的巨灾保险应该常态化参与,一旦巨灾发生就能得到保障,这实际上是用自己历年的投保来弥补自己的损失,自己的投保最终还是让自己得益。
周俊生(财经评论人)编辑 陈莉 校对 杨许丽
(责任编辑:李显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