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顶峰投资5宗违规收警示函 私募目前无办公场所
摘要 北京7月14日讯 证监会网站安徽证监局今日公布了关于对芜湖顶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4日讯 证监会网站安徽证监局今日公布了关于对芜湖顶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制度不健全,未建立产品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相关制度。
(二)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个别会计处理不规范。
(三)部分基金产品未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四)未及时更新登记备案的管理人及从业人员信息,且目前无办公场所和全职工作人员。
(五)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资料。
安徽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顶峰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规定: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责任编辑:韩艺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