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顶峰投资5宗违规收警示函 私募目前无办公场所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20-07-14 17:53:30

摘要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4日讯证监会网站安徽证监局今日公布了关于对芜湖顶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制度不健全,未建立产品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相关制度。(二)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个别会计处理不规范。(三)部分基金产品未办理基金备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4日讯证监会网站安徽证监局今日公布了关于对芜湖顶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制度不健全,未建立产品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相关制度。

  (二)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个别会计处理不规范。

  (三)部分基金产品未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四)未及时更新登记备案的管理人及从业人员信息,且目前无办公场所和全职工作人员。

  (五)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资料。

  安徽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顶峰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规定: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芜湖顶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芜湖顶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制度不健全,未建立产品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相关制度。

  二、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个别会计处理不规范。

  三、部分基金产品未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四、未及时更新登记备案的管理人及从业人员信息,且目前无办公场所和全职工作人员。

  五、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资料。

  上述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你公司应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切实提高合规运作水平,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落实监管要求情况向我局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0年7月7日

  (责任编辑:韩艺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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