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取消险资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制
摘要 每经记者袁园每经编辑廖丹7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创业;要求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加强资金和项目对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其中,会议特别提到,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设备融资
每经记者 袁园 每经编辑 廖丹
7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创业;要求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加强资金和项目对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
其中,会议特别提到,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设备融资租赁和与创业相关的保险业务。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制,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
《每日经济新闻(博客,微博)》记者注意到,在2010年发布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上,保险资金可直接投资的股权,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
不过,这一情况在2018年修订后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已经被取消了,不再对投资行业进行限制。《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股权,该股权所指向的企业,应当符合九大条件:
1、依法登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
3、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记录和商业信誉良好;
4、产业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是战略新型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
5、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价值提升空间,预期能够产生良好的现金回报,并有确定的分红制度;
6、管理团队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与其履行的职责相适应;
7、未涉及重大法律纠纷,资产产权完整清晰,股权或者所有权不存在法律瑕疵;
8、与投资机构和专业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9、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同时要求,保险资金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和一般股权投资,应当在符合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条件下,综合考虑偿付能力、风险偏好、投资预算、资产负债等因素,稳健选择投资的行业范围和企业类型。
目前,监管层还未公开发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最终文件,不过从国务院常务会议透露出的信息来看,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制已势在必行。此外,会议还提出了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