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应对突发事件拟迎新规矩!开发新品、扩展责任将成硬指标
摘要 7月16日,银保监会针对突发事件的金融服务进行规范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保险公司的新产品开发、老产品扩展责任均赫然在列。面对重大突发事件,审慎监管指标和监管要求也将面临临时性调整。
未来,面对突发公共事件,险企的应急服务将有“可选项”变为“必选项”。7月16日,银保监会针对突发事件的金融服务进行规范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保险公司的新产品开发、老产品扩展责任均赫然在列。面对重大突发事件,审慎监管指标和监管要求也将面临临时性调整。
明天与意外,永远不知道谁先来。从年初的突发疫情,到年中的洪涝水灾,在大自然面前,人们总显得很无助。幸好,保险的出现,令风险有了分散,使财产有了保障。然而,在突发事件面前,银行保险机构也有“为难”之时。
为此,银保监会发布就《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包含五章38条内容,分别从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管理、业务和风险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
据介绍,该《征求意见稿》是为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的经营活动和金融服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利,加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维护银行业保险业安全稳健运行。
从年初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开始,始料未及的波及性,令各行各业深受影响。店铺倒闭、业绩下滑、生活得不到有效保障等问题频频浮出。面对天灾人祸,人们的束手无策,令企业、甚至行业如临深渊。而此时的应急预案,更似救命稻草,将“不可能”转化为“可能”。
尤其是关乎社会发展及风险保障的保险业,对于突发事件的应对,不仅关乎自身生存,更涉及整个社会的稳定。
银保监会提醒,未按要求建立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体系等的险企,或面临处罚,最高3万。或许,对于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也将成为险企考核中的必备要素。
而面对突发重大事件,银保监会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或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临时性调整审慎监管指标和监管要求。也就是说,可以突破常规监管,适时做出调整。
检验标准:
三年一演练
在《征求意见稿》中,银保监会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体系;应当根据本机构的具体情况细化突发事件的类型并制定、更新应对预案。而且,银行保险机构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突发事件应对预案的演练,检验应对预案的完整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验证应对预案中有关资源的可用性,提高突发事件的综合处置能力。
应急预案,对于未来未知风险的提前预警。正如保险一般,也为对于不确定风险发生的一种分散。
银保监会表示,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制度、管理和预案体系建设工作,及时启动应对预案,健全风险管理,确保基本金融服务功能的安全性和连续性,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特殊人群的金融服务。
此外,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征求意见稿》提出四大原则:
常态管理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并将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及时处置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启动本单位应对预案,制定科学的应急措施、调度所需资源,及时果断调整金融服务措施。
最小影响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将突发事件对业务连续运行、金融服务功能的影响控制在最小程度,确保持续提供基本金融服务。
社会责任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充分评估突发事件对客户、员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供便民金融服务,妥善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积极支持受突发事件重大影响的企业、行业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这是一套标准的操作,更需要规范化来完成。
应急“总指挥”:
公司董(理)事会
“董(理)事会是银行保险机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的决策机构,对突发事件的应对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一套完整的应急体系,同样要有主导,要有执行。在银行保险机构中,起主导的便是董(理)事会,也是一家金融企业的核心所在。
当然,面对突发事件,也需要协作推进。《征求意见稿》中指出,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关于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监管要求,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突发事件信息、采取的应对措施、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需的支持。
必要时需求的监管帮助,或许有利于突发事件的更高效应对。
特殊应对法:
线下转线上
正如这场新冠疫情一般,高传染性的特征,令各行各业难以集中办公,或者线下展业。居家式的办公,已成为2020年上半年的工作常态。
为此,提前进入的“云时代”,将各行各业的工作节奏,带至互联网端。
《征求意见稿》中特意指出,在金融服务受到重大突发事件影响的区域,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保证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前提下,经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后,采用设立流动网点、临时服务点等方式提供现场服务,合理布放自动柜员机(ATM)、销售终端(POS)、智能柜员机(含便携式、远程协同式)等机具,满足客户金融服务需求。
银行保险机构因重大突发事件无法提供柜面、现场或机具服务的,应当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固定电话等信息技术方式为客户提供服务。
险企“独属预案”:
开发新品、扩展责任或成硬指标
在多项突发事件中,保险始终是冲锋在前的一位。
地震等自然灾害中,各家险企积极启动应急预案,捐款捐物、启动快捷理赔;新冠疫情下,各保险公司更是第一时间集资集物,为一线工作者提供必要的保障。
尤其是作为风险保障存在的金融产品,特殊情况下的“应急产品”,也体现了保险的社会责任。例如,新冠疫情期间,多数险企推出了针对新冠肺炎的保险产品,或在原医疗保险产品中扩展新冠的赔付。
为此,在此次《征求意见稿》,银保监会也提出了独属于险企的应急预案: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形成的社会风险保障需求,及时开发保险产品,增加巨灾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农业保险等业务供给。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指出,为切实服务受重大突发事件影响的客户,支持受影响的个人、机构和行业,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①适当延长受重大影响客户的报案时限,减免保单补发等相关费用。
②适当延长受重大影响客户的保险期限,对保费缴纳给予一定优惠或宽限期。
③对因突发事件导致单证损毁遗失的保险客户,简化其理赔申请资料。
④对受重大影响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确保投保意愿真实的前提下、可暂缓其提交承保农业保险所需相关资料,确定发生农业保险损失的、可采取预付部分赔款等方式提供理赔服务。
⑤针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在风险承受范围内适当扩展保险责任范围。
⑥其他符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措施。
正如疫情期间,保险公司延长车险保单、延长农险保单、扩展保险责任范围一般,这是行业所向,也是众人所期。
监管底线:
消费者保护,违者必罚
当然,在特殊事情的消费者保护,依旧不能“拖后腿”。
银保监会提示,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突发事件期间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利用突发事件进行诱导销售、虚假宣传等营销行为,或侵害客户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
此外,银保监会警示,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监管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①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体系、组织架构、制度或预案。
②未按照要求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对预案的演练。
③未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导致基本金融服务长时间中断。
④突发事件影响消除后,未及时恢复金融服务。
⑤利用突发事件实施诱导销售、虚假宣传等行为,侵害客户合法权利的。
⑥利用监管支持政策违规套利的。
⑦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