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险和再保险属地监管下月落地!银保监会和各地监管局分别管哪些公司?职责如何划分?
摘要 关乎财险和再保险全行业的监管大变化来了!7月21日上午,银保监会向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下发通知,向行业宣布了《财险和再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将从今年8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以往由银保监会统一监管各财险(再保险)公司法人、地方监管局主管地方分支机构的局面将改变,8月1日以
关乎财险和再保险全行业的监管大变化来了!
7月21日上午,银保监会向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下发通知,向行业宣布了《财险和再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将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这意味着,以往由银保监会统一监管各财险(再保险)公司法人、地方监管局主管地方分支机构的局面将改变,8月1日以后,不同财险和再保险机构,将由不同的监管部门主要监管。
除政策性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外,银保监会将直接监管36家机构,包括10家大中型财险、5家农险、2家相互制机构、4家互联网保险、13家再保险机构、2家接管类机构;其他64家财险公司由属地银保监局监管。
具体财险机构、再保险机构由谁监管?分支机构如何监管?属地监管有何好处?如何确保各地监管一致性?
100家财险、再保险公司,分别由哪家监管主体来管?
根据券商中国记者获悉的改革方案,除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外,87家财产保险公司和13家再保险公司划分为银保监会直接监管和银保监局属地监管两类。其中,银保监会直接监管公司36家,银保监局属地监管公司64家。
由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36家机构包括:
10家大中型财险:人保财险、平安产险、太保产险、国寿财险、大地保险、中华财险、阳光财险、太平财险、华泰财险、大家财险;
4家互联网保险:众安保险、安心保险、泰康在线、易安财险;
5家农险:阳光农险、中原农险、国元农险、安信农险、安华农险;
2家相互制保险:众惠相互、汇友相互;
13家再保险:人保再、太平再、前海再、瑞再北分、慕再北分、法再北分、通用再上分、汉诺威再上分、RGA美再上分、大韩再上分、信利再保险。
2家接管类财险:天安财险、安邦财险。
银保监会、属地监管局、协同监管局这样分工
尽管财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有了不同的监管主体,但并非其所有业务和事项都由对应的监管主体负责监管,方案确定了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的分工和监管职责,以便各司其职,权责对等,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有效性。
其中,银保监会统筹监管整体政策。包括提出监管工作目标规划和工作重点,统筹机构管理,统筹监管标准,统筹监管数据,统筹监管报告,统筹监管协商联动机制等。
同时,银保监会、属地监管局分别承担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监管主体职责。监管主体职责分为:市场准入退出管理,以及除市场准入退出外的其他监管职责。
市场准入退出管理方面的监管机构分工如下:
其中,尤受关注的是属地监管局负责的市场准入退出类监管职责,包括7项:属地监管公司的变更公司名称、变更营业场所、变更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公司5%股权以上股东、发行次级债及资本补充债、董监高任职资格核准。
银保监会的市场准入退出类监管职责,除了上述对直管机构有与属地监管局同样的7项监管责任外,还包括10项对所有公司适用的监管内容,即,法人机构筹建、法人机构开业、公司解散、公司破产、公司分立或合并、所有公司省级分公司筹建(开业由协同监管局负责)、所有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省级分公司、所有公司省级分公司撤销、所有公司境外保险类机构设立、所有公司扩大业务范围。
除市场准入退出外的其他监管职责包括:非现场监测和风险分析、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准备金监管、产品监管、资金运用行为监管、市场行为监管、信访举报投诉处理、现场调査、现场检査、实施行政处罚、案件监管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等。
方案还显示,按照公司分支机构分布确定协同监管局。协同监管局配合银保监会或属地监管局,做好辖内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比如,根据具体监管分工,所有公司省级分公司筹建由银保监会负责审批,而所有公司省级分公司开业则由协同监管局负责。
银保监会可结合工作需要,对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范围以及相关监管事权划分进行动态调整。新増法人机构监管主体职责参照本方案执行。
思路与银行监管统一:大机构集中监管,小机构属地
所谓财险和再保险公司的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可理解为属地监管。银保监会通知中称,研究制定这一改革方案,主要是为进一步统筹监管资源,完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工作体制机制,提高监管有效性。
此次方案有4个基本原则。包括:
1)审慎监管。以审慎监管为基础,综合分析公司经营指标和风险数据,评估研判行业整体风险水平和发展趋势,维护行业安全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2)风险监管。突出风险导向,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有效防范化解处置风险事件。
3)分类监管。对机构主体科学分类,实施差异化监管,提升监管精准度。
4)联动监管。强调全国监管一盘棋,合理统筹系统监管资源,构建上下联动与横向联动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明确了分类监管的范围,大型公司监管上‘收’,确保不出现系统性风险;中小主体继续向属地监管局授权,体现‘放管服’。”一位中型财险公司高管看到方案后向券商中国记者分析道。
对大型公司“收”的思路,从一个例子上可以看出。
目前除政策性保险、再保险、相互保险、自保公司等特殊或专业险企外,所有保险公司的高管任职资格核准,除董事长、总经理(含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以外的其他董监高任职资格核准,都由银保监会授权地方银保监局负责。也就是说,目前大型财险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任职资格由银保监会核准,其他董监高由所在地银保监局负责。
而在此次改革方案8月1日开始施行之后,大型财险公司的所有董监高的任职资格,都将由银保监会核准。
“此前保险监管思路是所有保险公司的总公司都由会里监管,分支机构由地方局监管。这样监管会使得险企总部监管集中到保监会里,而监管资源配置不理想。”一位有过监管经历的财险业资深人士表示,最新的这一监管变化,体现出保险监管与银行监管统一的思路。银行监管即是属地监管模式,即对大机构由总部监管,对小的机构施行属地化监管。
“现在银保监合并以后,其实地方银保监局的力量还是挺强大的,人力配置也很充足,这样做更有利于监管效率提升。监管总部集中管一些政策和大的金融机构,管控重大风险,同时,把一些中小的、对市场影响相对小的机构监管权放到局里,充分利用监管资源。”该人士说。
寿险公司属地监管也是未来方向
目前,保险属地监管的还有资金运用在一些地方的属地监管试点,如今财险和再保险也将迎来属地监管,属地监管业务范围扩大。
对于属地监管模式此番在财险(再保险)施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对券商中国记者分析,一个原因是其规模较小。从保险业看,财险和再保险的资产量要远低于寿险,因此从审慎监管角度考虑,从财险和再保开始属地监管也是更合理的。
从体量上看,“财险+再保险公司”仅为寿险公司的1/6左右。银保监会数据,2019年末,保险公司总资产共计20.56万亿元。其中,财险公司总资产仅2.29万亿元,再保险公司总资产不到4300亿元;而人身险公司总资产16.96万亿元。
同时,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向券商中国记者分析,财产险业务的属地特性更加明显。一方面,车险受制于汽车牌照管理、客户驾驶行为以及本地理赔服务等因素,属地特性是很明显的;另一方面,非车险中涉及到的不动产(如工程险、企财险、家财险等)和农险涉及到的农作物都是不可变更地区的,所以针对客户、产品销售、运营、服务的监管更容易实现属地化。
同时,有多位受访保险业人士预计,不排除将来寿险公司也会采取这样的监管模式。
周瑾分析说,寿险未来应该也是这个趋势,从线下的渠道和业务模式来看,属地特性也是明显的。
朱俊生也认为,尽管寿险业影响面更大、资产量更多,其属地监管也是未来的方向。其实,从银行业来说,体量比寿险公司要更大的股份制银行,也早已是属地监管模式,因此体量不是问题,寿险属地监管也有可行性。
监管协同联动确保分工协作、协调一致
施行属地监管后,监管有效性将得到提升,会不会出现各地监管尺度差异?如何确保各地监管一致?
朱俊生表示,监管部门特别强调政策一致性,方案也特别包括监管联动机制的内容,这样力求最大程度地保证整个监管的一致性。
根据《财险和再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监管确立了协同联动机制。银保监会、属地监管局、协同监管局建立横向联动、纵向联动的有效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分工协作、协调一致的总体目标。
一是建立监管联动会议机制。建立银保监会、属地监管局、协同监管局多方参与的监管联动会议机制。定期由承担监管主体职责的机关牵头召开联动会议,统一监管思路,分享监管信息,通报风险问题,推动部署下一步监管工作,形成监管合力。
二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并完善银保监会、属地监管局、协同监管局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构建全方位信息共享平台,明确信息共享范围、内容、频率、流程等,实现信息共享及时性和有效性,雏护监管政策一致性和权威性。
三是建立专项工作交办机制。充分发挥银保监局贴近市场熟悉情况的优势,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建立专项工作交办机制。银保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有关监管工作交由属地监管局或协同监管局承办。
适度监管差异,有助于地方创新落地
“在执行当中,各地在规则遵循上毫无疑问应该是统一的,但是在一些具体的存在弹性和有自由裁量权的地方,由于各个区域的情况差异比较大,确实可能会有监管的差异。”朱俊生说。
朱俊生也提到,属地监管模式不仅有利于监管资源充分利用、提高监管效率,对市场主体来说,也是有好处的。属地监管有利于降低市场主体所付出的监管成本。
在目前的保险监管模式下,市场法人主体的事项很多都由银保监会负责监管,不过实际中也往往需经过地方监管局,这对市场主体来说,意味着更高的监管成本。这种成本包括有形的成本和无形的成本。
“这个无形的成本大家通常不太关注。比方说由于监管统一的刚性,有可能一个政策并不很好地符合各地的实际,最后就会妨碍一些创新和提高效率的东西落地。” 朱俊生说,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市场主体有创新的诉求,当地的监管部门也看到了,但受制于政策统一刚性,这些创新很难落地。随着属地监管实施,这种情况会有改善,使得创新更容易落地。从这个意义上说,属地监管带来监管差异,是一件好事。
有受访财险人士称“属地监管存在各地局执行标准不一致问题,有利有弊。”
同时,几位财险公司人士也表示,并不担心属地监管和监管差异的问题。其认为,行业监管政策还是由银保监会来负责,各监管局负责实施和执行,监管政策会保持一致。从实践看,在目前银保监会统一管理险企法人的模式下,也存在各地诸如处罚等的监管不完全一致的情况。另外,各地方局对于创新的态度不同,也有利于地方的业务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