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财险等四保险机构触发监管条件 遭银保监会接管为期一年
摘要 今日,银保监会发布对于六家机构实施接管的公告,六家机构中,包含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人寿”)、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安财险”)四家保险机构,以及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今日,银保监会发布对于六家机构实施接管的公告,六家机构中,包含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人寿”)、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安财险”)四家保险机构,以及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两家信托机构。
其中,据银保监会介绍,四家保险机构触发了《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监管条件。蓝鲸保险查阅发现,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为: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据2020年1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天安财险核心、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191.74%、237.24%;华夏人寿核心、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113.83%、130.26%;天安人寿核心、综合偿 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112.01%、128.27%;易安财险核心、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175.19%、175.19%。
因触发监管条件,为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银保监会决定实施监管。接管期限为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可依法适当延长,由银保监会派驻接管组。
从接管之日起,被接管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停止履行职责,相关职能全部由接管组承担。接管组行使被接管机构经营管理权,接管组组长行使被接管机构法定代表人职责。
接管组依据相关法律委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组建六个托管组,按照托管协议分别托管天安财险、华夏人寿、天安人寿、易安财险、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业务。
据银保监会介绍,托管组由太保财险等六家托管机构抽调专业人员组成。托管组严格依照接管组要求,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公正履行托管职责,全力帮助被托管机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控体系,规范经营管理,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托管机构与被托管机构之间建立利益冲突“防火墙”,不争抢客户资源,不发生不当关联交易。
对于接管后的工作原则,银保监会主要提出5个方面,包括坚持依法合规,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接托管工作;坚持维护稳定,保持公司正常运行,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分类施策,根据每家公司的不同风险,采取不同的化解方式;坚持市场化,发挥专业中介机构作用,努力推动被接管机构市场化重组;坚持守住底线,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银保监会强调,接管后,被接管机构继续照常经营,公司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接管组将依法履职,保持公司稳定经营,依法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信托当事人等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对于消费者关心的产品问题,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称,可以购买天安财险等六家机构正常在售的金融产品。被接管的六家机构经营不中断,可以正常开展业务。消费者也不需要进行额外事项,保险业务照常办理,接管前签订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此外,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对我国保险业经营总体情况进行介绍,“保险业经营总体稳健,风险完全可控”。数据显示,2020年1-5月,保险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9555亿元,同比增加171%,行业现金流充裕。2020年一季度末,纳入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审议的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45%、234%,远高于100%、50%的监管要求,整个保险业偿付能力维持在高水平。四家保险公司出现风险完全不影响保险行业稳健经营的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