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人寿山东3宗违规遭罚唆使诱导保险代理违背诚信
摘要 国华人寿山东3宗违规遭罚唆使诱导保险代理违背诚信,山东银保监局决定对国华人寿山东分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31万元,对沈宝红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
银保监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罚决字〔2020〕17号)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山东银保监局对国华人寿山东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经查,国华人寿山东分公司存在以下3宗违法违规行为:
一、 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2018年2月至2019年5月,国华人寿山东分公司存在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涉及费用68笔、金额138.48万元,相关财务资料的对应事项未实际发生。
时任国华人寿山东分公司总经理助理沈宝红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山东银保监局决定对国华人寿山东分公司处以罚款29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山东银保监局决定对沈宝红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
二、 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2017年7月,国华人寿山东分公司对银保渠道内外勤人员进行产品培训,使用的课件等材料,仅以满期总收益等演示相关产品收益。2017年12月,国华人寿山东分公司对银保渠道内外勤人员进行产品培训,使用的课件,仅以历史收益率演示万能险产品收益。
上述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山东银保监局决定对国华人寿山东分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三、 未按规定进行回访
2018年至2019年5月,国华人寿山东分公司有6笔新型产品保单未在犹豫期内进行回访。
上述未按规定进行回访的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山东银保监局决定对国华人寿山东分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
综上,山东银保监局决定对国华人寿山东分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31万元,对沈宝红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沈宝红时任国华人寿山东分公司总经理助理。2017年6月12日,山东保监局关于沈宝红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核准沈宝红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
官网显示,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总部位于上海,注册地湖北武汉,是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专业寿险公司,目前注册资本为48.46亿元。
天眼查显示,国华人寿第一大股东为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1.00%。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保险公司对新型产品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应当首先采用电话方式,并制作录音;电话回访不成功的,可以采用信函或者会见等方式,但必须取得投保人签名的回执;通过以上所有方式均不能成功回访的,保险公司应当就回访情况及不能成功回访的原因等有关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保险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回访的录音及其他证明材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进行回访,或者回访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罚决字〔2020〕17号)
当事人: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国华人寿山东分公司)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5号万达广场写字楼B座22层
主要负责人:朱希泉
当事人:沈宝红
身份证号:37070219680302山东银保监局山东银保监局
职务:时任国华人寿山东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国华人寿山东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国华人寿山东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2018年2月至2019年5月,国华人寿山东分公司存在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涉及费用68笔、金额138.48万元,相关财务资料的对应事项未实际发生。
时任国华人寿山东分公司总经理助理沈宝红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2017年7月,国华人寿山东分公司对银保渠道内外勤人员进行产品培训,使用的课件等材料,仅以满期总收益等演示相关产品收益。2017年12月,国华人寿山东分公司对银保渠道内外勤人员进行产品培训,使用的课件,仅以历史收益率演示万能险产品收益。
三、未按规定进行回访
2018年至2019年5月,国华人寿山东分公司有6笔新型产品保单未在犹豫期内进行回访。
上述事实,有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相关产品课件材料、有关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国华人寿山东分公司罚款29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沈宝红警告并罚款5万元。
二、上述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国华人寿山东分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三、上述未按规定进行回访的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国华人寿山东分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国华人寿山东分公司警告并罚款31万元,对沈宝红警告并罚款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