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输送利益2.74亿!原招商证券固收干将职务侵占案细节曝光
摘要 5年输送利益2.74亿!原招商证券固收干将职务侵占案细节曝光!
五年前招商证券一纸内部文件,宣布开除被司法机关批捕的债券销售交易部负责人马某伦。由于并非高管,彼时招商证券并未对马某伦的涉案详情进行公开,这位曾经的债券精英也就此消失在公众视野。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则刑事判决书,终于揭开马某伦匆忙退场背后,总金额高达2.74亿元的职务侵占利益链。
突然落马的债市精英
2015年12月,年底时点,招商证券15年老将、原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马某伦突然被爆出已遭司法机关批捕。随后,招商证券回复媒体称,马某伦是因个人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被公安机关批捕。招商证券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开除处分。
另有媒体从招商证券董事会办公室证实,马某伦是中央第十巡视组到招商局集团巡视发现其问题后遭查处的,因其不是招商证券高管人员,故没有对其涉案详情进行公开。
招商证券为大型央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招商局)旗下企业。2015年7月3日-9月2日的两个月间,中央第十巡视组进驻招商局,巡视完毕后对招商局领导班子提出建议,其中之一便是:要全面排查证券等存在较高廉洁风险的领域,严格规范招投标程序,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彼时恰逢2015年底股市大跌,马某伦的突然落马引得整个市场议论纷纷。
简历显示,马某伦自2000年4月起入职招商证券,其后两年半在招商证券上海地区总部研发部工作;2002年12月起,先后在证券投资部、固定收益产品部、固定收益部、债券销售交易部工作。
由于工作成绩傲人,马某伦还曾在2008年获得债券市场“年度资本市场最具影响力销售精英”称号。公开信息显示,仅2007年,马某伦就参与了铁道债第二期、07中影债、07中关村债等主承销项目,07三峡债、铁道债第一期等多个副主承销项目,销售总额高达78.17亿元。
据悉,马某伦在当年年底市场环境严峻、承销团成员纷纷退出的情况下,通过销售手段上的创新和积极拓展,顺利地完成了07中影债和07中关村债的销售。07铁道债第二期招商证券取得标王,累计销售份额达到该期总量150亿的39.01%;07铁道债两期总销量达到69.62亿元,招商证券获得市场排名第4的优异销售业绩。
然而就是这样一位债券销售精英,却在近5年时间里,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了29只银行间债券的交易,向丙类户公司进行了2亿多的利益输送。
5年2.74亿利益输送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1月至2011年5月期间,马某伦与王某华经事先预谋,利用马某伦担任招商证券债券销售交易部负责人,从事银行间债券交易业务及掌握市场资源、借用招商证券信用等职务便利,采用欺瞒申购、代持等手段,将29只银行间债券交易获利输送给六家丙类户公司,总金额达人民币2.74亿元。
其中金额最大的一笔发生在2008年,丙类户琅煌公司单次获利人民币2206万元。
2008年11月14日,上汽财务按照马某伦的指令,将代持的面额40000万该债券卖回给招商证券,招商证券买入并持有。同年11月20日,马某伦以面额40000万该债券系为招商证券“客户”代持为由,决定招商证券以全价101.8986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民生银行(琅煌公司代理行)。
于是,当日王某华按照马某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民生银行从招商证券买入,当日以全价107.4286元/每百元面额卖给马某伦联系的招商银行,一进一出,琅煌公司账面获利高达2212万元。
法院最终认为,马某伦、王某华利用马某伦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其中马某伦属主犯,王某华属从犯。
鉴于马某伦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王某华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属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王某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还所得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马某伦因本案被监视居住88日折抵刑期44日。
最终判决马某伦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千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0月27日至2020年9月12日止);王某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马某伦、王某华退出的赃款人民币6230.87万元,予以发还招商证券;继续追缴马某伦、王某华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过券”背后的风险
在本案的一审判决书中,“代持”“过券”等字样频繁出现,种种交易背后暗藏的风险漏洞,实在不得不防。
“代持交易”是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在发展过程中自发产生的一种交易模式。在实际操作中体现为两笔现券交易,即债券持有人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债券持有人再以约定价格从债券购买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
代持交易的主要目的是实现短期融资。相比标准化融资形式,代持期限灵活,交易对手不存在限制,能够迅速扩大杠杆,提高投资收益率,在证券公司固定收益业务中普遍存在。一般来说,代持业务开展具有合理性,只要证券公司合理控制业务规模,纳入风险敞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交易价格公允,强化监督检查,其业务风险是可控的。
同样是“非标业务”,过券相比代持的风险则大得多。所谓“过券交易”,是指在银行间市场中,证券公司等交易主体受第三方的委托,根据第三方的安排,按照指定的交易要素完成相关品种交易的行为。
在过去较长时间内,过券交易在银行间市场普遍存在,相当多的机构将过券交易视同撮合交易,但二者有着本质区别。
一是交易动机不同。撮合交易需要主动联系买卖双方,发挥证券公司正常中介功能,为市场提供流动性服务,赚取合理的市场差价;而过券交易只是被动按第三方的安排进行交易,协助他人以交易的形式实现债券的过户及利益的转移和输送,获取第三方事先安排的收益。
二是价格公允性不同。撮合交易的交易价格不会故意偏离市场公允价值。而过券交易的交易价格等要素由第三方安排确定,为实现利益输送,一般都会存在着明显背离公允价格的交易。
三是风险不同。撮合交易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证券公司主要依靠专业能力,合理把握交易价格和市场状况来规避风险。过券交易则基本无市场风险,面临的主要风险是交易安排方及相关交易方的信用风险,协助他人以交易的形式实现利益转移和输送的政策法律风险。
由于以上特性,证券公司从事过券交易,尽管可以获取一定收益,但与自身专业能力无关,于组织提供市场流动性无益,更多是自觉不自觉协助第三方实现利益的转移,客观上为少数银行间市场的交易人员进行职务侵占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便利,充当了利益转移平台和工具。
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此前也曾在《证券时报》上发表署名文章,认为证券公司应加强合规审查和风险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区别撮合交易与过券交易,严禁公司从事受第三方的安排、协助第三方实现利益输送和转移的过券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