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接管个别高风险信托公司不会影响行业稳健运行大局

来源:新浪财经综合 2020-07-17 17: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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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保监会:新华信托等六家机构被接管后经营不中断

  银保监会今日公告,新时代信托、新华信托两家信托机构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触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接管条件。为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银保监会决定依法接管上述两家机构。 

  在答记者问中,中国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对以下问题做出了回应:

  1. 接管新时代信托和新华信托后,公司债权人和信托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接管后,债权人需根据新时代信托和新华信托指定的时间和方式,对债权进行登记。接管组将对债权进行核对并确认。同时,接管组将积极采取多种有力措施清收资产,并争取引入新股东增加资本实力,依法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信托产品投资者需根据新时代信托和新华信托指定的时间和方式,对认购的信托产品份额进行登记,预计登记时间为3个月。接管组将对登记份额进行核对确认,并依法按照“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督促公司积极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回收资金及时全部用于兑付投资者,切实保护信托产品投资者合法权益。

  2.接管后,正常经营的信托业务如何处理?

  接管后,新时代信托和新华信托的信托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将继续履行好受托人职责,维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接管后,对新时代信托和新华信托可能采取哪些风险化解措施?

  接管后,接管组将按照“依法合规、维护稳定、分类施策、市场化、守住底线”的原则,稳妥化解被接管机构的风险。优先采取股权重组的方式,通过引入新股东加强公司治理,聘请专业团队提升专业管理能力,加快盘活存量资产、加大司法催收力度,依法维护信托当事人和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

  4.当前我国信托业经营情况如何?

  我国信托业运行总体平稳,风险完全可控。截至2020年一季度末,全行业信托业务收入191亿元,累计实现净利润126亿元,盈利状况保持良好。68家信托公司净资产6429亿元,同比增长7.9%,净资本覆盖率182%,监管指标保持平稳,行业风险抵补能力进一步增强。通过不断加强乱象整治,信托公司业务结构持续优化,通道业务大幅收缩,主动管理能力不断增强。依法接管个别高风险信托公司,不仅不会影响信托行业稳健运行的大局,而且更有利于提升全行业的风险抵御能力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

  接管细节如下:

  一、接管期限。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可依法适当延长。

  二、接管组织。银保监会派驻接管组。

  三、接管内容。从接管之日起,被接管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停止履行职责,相关职能全部由接管组承担。接管组行使被接管机构经营管理权,接管组组长行使被接管机构法定代表人职责。

  接管组依据相关法律委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组建六个托管组,按照托管协议分别托管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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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管后,被接管机构继续照常经营,公司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接管组将依法履职,保持公司稳定经营,依法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信托当事人等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中国银行(维权)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7月17日

  附接管组组成和接管实施办法:

  接管组组成:

  一、天安财险接管组 组长:刘峰 副组长:唐洪涛、魏竹勇

  二、华夏人寿接管组 组长:王毅 副组长:黄志强、郗永春、郑海阳

  三、天安人寿接管组 组长:陈映东 副组长:江先学、张忠良

  四、易安财险接管组 组长:李有祥 副组长:邓世传、周伏平

  五、新时代信托接管组 组长:赖秀福 副组长:傅英略、李勇锋

  六、新华信托接管组 组长:吕宙 副组长:金利佳、王利华

  接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制定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六家机构接管实施办法。

  第二条 银保监会成立接管组,接管组人员由银保监会决定和更换。

  接管组经依法公告后,对六家机构分别进行接管。

  第三条 被接管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停止履行职责。接管组行使被接管机构的经营管理权及银保监会授权的其他职责。接管组负责人行使被接管机构法定代表人职权。 

  第四条 接管组委托托管机构托管被接管机构业务,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精算师、会计师、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协助处理接管有关事项。  

  第五条 接管组代表银保监会全面负责接管事务,重大事项提出处理意见报银保监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被接管机构所有从业人员应积极配合接管工作,拒绝配合或妨碍接管工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条 接管组人员的薪酬在原单位发放,被接管机构承担因接管所产生的其他日常办公费用及差旅费开支,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八条 银保监会对被接管机构的接管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对接管组进行考核评估。 

  第九条 接管期限暂定一年。接管期满,被接管机构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接管组向银保监会报送评估报告,经批准后可以结束接管。 

  第十条 如接管工作未达预期效果,报银保监会批准后,可依法延长接管期限。 

  延长期满后如仍未恢复正常经营能力,或者有事实可以认定无法达成接管目的,经接管组评估并提交报告,报银保监会批准后可结束接管,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 本办法自接管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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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唐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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