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贷款先买保险”惹纠纷:“风险分担”存争议

来源:中国经营报 2020-08-01 08:36:00

摘要
本报记者杨井鑫北京报道近期,在监管严查银行贷款捆绑销售违规行为的同时,几家保险公司因强制借款人购买保险行为受到了地方监管的处罚。一时间,市场对于“要贷款先买保险”的声讨此起彼伏,并认为此举增加了涉农贷款中借款人的经济负担。


近期,在监管严查银行贷款捆绑销售违规行为的同时,几家保险公司因强制借款人购买保险行为受到了地方监管的处罚。一时间,市场对于“要贷款先买保险”的声讨此起彼伏,并认为此举增加了涉农贷款中借款人的经济负担。

然而,据《中国经营报(博客,微博)》记者了解,“要贷款先买保险”在涉农贷款和贫困户贷款中并不鲜见。鉴于免担保免抵押给贫困户贷款风险较高,银行在操作中不愿独自承担损失,由此引入了保险分担风险的机制,在不少贫困地区均有推广。

风险分担惹纠纷

7月初,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公布了几宗判决书,均涉及到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理赔纠纷。

2017年6月,庞某向陕西横山农商行借款12万元,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一年。为了防止意外,庞某通过该银行代售购买了一家保险公司的“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安贷宝定期寿险”,保险金额和期限分别是12万元和一年,与贷款金额和期限重合,并约定了银行为第一受益人。

2018年5月,庞某因为意外伤害死亡。在保险公司推诿的情况下,银行起诉保险公司理赔,代偿该笔贷款。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支持了银行的主张。

该案件并非个例。2016年12月16日,常某向陕西横山农商行借款13.5万元,同样是在贷款后通过该行购买了“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安贷宝定期寿险”。2017年10月,常某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在银行起诉保险公司之后,法院判定也是由保险公司对该笔贷款进行代偿。

但是,有资深保险法律人士告诉记者,银行强行将贷款这项相对独立的金融服务和保险产品一起,“捆绑”提供给消费者,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而保险和合作银行的强制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既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也涉嫌违反《商业银行法》中关于交易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7月22日,新疆银保监局公布了7张罚单,涉及到两家保险公司强制借款人购买保险的行为。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不少业内人认为监管明确规定贷款中不得进行捆绑销售,“要贷款先买保险”不妥。“如果银行搭售保险进行捆绑销售只是为了赚利润,尤其是高额保险和价值极低的保险,这种搭售行为肯定是违规的。”一家股份制银行人士表示。

对此,有农商行人士建议,应该给予分担风险的银保合作贷款的存在空间。“不少地方银行贷款时已经与保险公司合作。这个合作如果能在监管下加以规范就更好了,这样也能够与那些强制搭售只为了卖保险赚钱的违规行为进行区分。”

信用贷款引入保险机制

“在对贫困户贷款或者涉农贷款时,最大的风险在于如果劳动力因为意外和疾病丧失了劳动能力或过世后,会导致贷款形成坏账。所以,在贫困户申请信用担保贷款过程中,银行希望能够有一份保险能够对贷款的偿还形成保障。”四川一家农商行人士对记者表示。

该农商行人士告诉记者,贫困地区专业合作社发展种植养殖产业时,资金需求比较大,离不开银行贷款的支持,但是这些地区的贫困户提供不了抵押,都是纯信用贷款,这种贷款的风险并不低,况且如果在生产劳动和生活中发生意外或者是生病,这对于银行贷款偿还的影响非常大。

据了解,当地银行结合实际情况对于贫困户的贷款引入了保险机制,由政府、银行、保险三方合作对于风险进行分担。

“贫困户贷款以信用贷款为主,借款人购买一份保险,一旦出现风险由保险公司对银行贷款进行代偿,而政府则出一部分的资金作为购买保险的补贴,让贫困户只需要支付很少的一部分保费就行了,大概一个月十几块钱甚至几块钱。”上述农商行人士表示。

该农商行人士向记者坦言,对贫困户的贷款利率都很低,银行也希望通过发放更多的贷款来履行社会责任。“客观事实是,贫困户因为疾病或意外返贫,造成银行不良的情况也很多,这也提升了银行在贷款中的风险。引入保险机制也是为了对银行的贷款有一个保障,也让银行能够加大相关贷款的投放。如果对于贫困户贷款的不良率过高,肯定是会影响到贷款投放的。”

“贫困户的贷款范围大多都在5万元到30万元之间,保险公司的保费也是低于市场价格的。”四川当地一家保险公司负责人介绍。从模式上看,政府补贴保费,保险对贷款兜底,而银行降低了风险,这种模式在很多地方都有推广。

“如果不属于贫困户,仅仅是一般农户,可能保险的保费就需要自己掏腰包,这也就被理解为捆绑销售了。”上述农商行人士称,这被认定为强制借款购买保险,被看做是一种搭售,银行也很冤。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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