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变更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报告等 吉林宏大保险公估被罚3万元

来源:北京商报网 2020-08-03 21:54:00

摘要
8月3日,吉林银保监局公布的罚单显示,吉林宏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大保险公估”)因未按规定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未按规定注销已离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登记、变更营业场所未按规定上报的问题被罚3万元。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陈婷婷 实习记者 周菡怡)8月3日,吉林银保监局公布的罚单显示,吉林宏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大保险公估”)因未按规定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未按规定注销已离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登记、变更营业场所未按规定上报的问题被罚3万元。

根据罚单,在未按规定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方面,经查,宏大保险公估与常某等50名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委托其完成保险公估业务。该公司未按规定对上述人员做执业登记。自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上述人员累计开展保险公估业务5675笔,公司向其支付保险公估报酬140.01万元。

在未按规定注销已离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方面,宏大保险公估未按《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注销管某某等29名已离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登记。

在变更营业场所未按规定上报方面,宏大保险公估2019年5月5日做出变更营业场所的股东会决议,6月11日作出工商营业执照地址信息变更,依照《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要求,其应于自工商登记变更或者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变更营业场所的报告。宏大保险公估7月2日通过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向我局提交变更营业场所的报告,超过5个工作日。

由于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二十八、六十八、二十三条的规定,吉林银保监局对宏大保险公估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夏广宇处以2.5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