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君泰投资私募违规遭责令改正 为新沃集团旗下公司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20-08-04 15:08:00

摘要
经查,大连君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不到位、未核实个别投资者的个人金融资产状况、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信息未及时更新等情形。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4日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网站于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5号)显示,经查,大连君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君泰投资”)在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不到位、未核实个别投资者的个人金融资产状况、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信息未及时更新等情形。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对大连君泰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其在收到监管措施决定后,立即开展整改规范工作,于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大连君泰投资成立于2012年11月29日,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杨依政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新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为大股东,持股比例60%,新沃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小股东,持股比例40%。

  新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为新沃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新沃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综合性金融服务为核心的产业集团公司,致力于整合多方资源,实现产业与金融结合,涉及金融、投资和实业三大业务板块,全资控股新沃基金(公募基金)、沃泰保险经纪、新沃财险(筹)、新沃投资(PE/VC/并购)、新沃资管、明朗智能、新沃五邻智慧农贸(新型农贸市场投资及运营)、香港迈尔医疗、新沃科技等子公司,同时参股数十家企业。

  朱灿为新沃集团法定代表人、实控人,大股东为上海鸿宣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股比例99.28%,朱灿为该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实控人、大股东,持股比例99%。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15号

  关于对大连君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大连君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不到位、未核实个别投资者的个人金融资产状况、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信息未及时更新等情形。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后,立即开展整改规范工作,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0年7月30日

责任编辑:hm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