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被一家银行告上法庭!安信信托涉诉案件还在增加
摘要 重组中的*ST安信新增诉讼仍在增加,也进一步曝光了该司往昔真实的经营情况。
重组中的*ST安信(600816,诊股)(600816.SH)新增诉讼仍在增加,也进一步曝光了该司往昔真实的经营情况。
仅以本周披露的信息为例,8月5日安信信托公告称,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黑龙江肇源农商行”)将其告上法院,涉诉余额13.50亿元;8月3日公告,安信信托新增上海华盛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宇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两宗案件,涉案金额分别达3.40亿元和83.87万元。
根据信托百佬汇记者统计,2020年以来安信信托新增诉讼涉资已超75亿元,其中不少涉及保底承诺等问题。
另据安信信托2019年年报披露,截至2019年末,安信信托作为被告涉诉案件64宗,涉诉金额173.57亿元。其中,有28宗涉及提供保底承诺的问题,涉诉本金105.39亿元。
值得一提的是,业界对监管部门表态“兜底函严重违规”是否直接影响诉讼结果分歧较大。
公告内容多次曝光兜底承诺
从公开信息来看,安信信托近期的公告均与其诉讼案件相关,且兜底承诺亦屡见不鲜。
安信信托8月5日披露,黑龙江肇源农商行将其告上上海金融法院,涉诉余额13.50亿元,目前已立案,处于审理阶段。黑龙江肇源农商行请求判令安信信托支付包括信托受益权转让款9.27亿元、违约金4.22亿元,以及全部诉讼费用。
回顾此前,2016年7月,黑龙江肇源农商行通过恒丰银行,委托定向投资安信信托发行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金额为人民币10亿元。2016年7月29日,安信信托向恒丰银行出具《承诺书》,确保在2018年7月29日前受让黑龙江肇源农商行持有的全部信托受益权。而后恒丰银行向安信信托披露了将该信托受益权转移给黑龙江肇源农商行,三方共同签署了《合同转让记载》。目前该信托已到期,出现实质性违约。
安信信托表示,本次诉讼事项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违约金等将减少公司当期经营利润。案件尚在审理中,公司如履行相关款项支付义务后将受让案涉信托项目受益权,并取得相关信托项目权益,后续将对信托资产预期损失予以审慎评估,合理计提相应损失准备,存在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
8月3日,安信信托发布公告,公司新增上海华盛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宇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两宗案件,涉案金额分别达3.40亿元和83.87万元,目前均已立案,处于审理阶段。
上述两家公司与安信信托有多年的业务往来。据悉,原告上海华盛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认购了以被告安信信托为受托人的信托计划份额,享有人民币5亿元的信托资金及对应的信托受益权。2017年2月,原告与安信信托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信托到期日延长至2018年3月28日。2018年3月28日安信信托向原告出具《承诺函》。2020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二、被告三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截止起诉日,安信信托并未自行或指定任何第三方受让原告持有的2.97亿元信托受益权。
根据信托百佬汇记者统计,2020年以来安信信托新增诉讼涉资已超75亿元,其中不少涉及保底承诺等问题。
另据安信信托2019年年报披露,截至2019年末,安信信托作为被告涉诉案件64宗,涉诉金额173.57亿元。其中,有28宗涉及提供保底承诺的问题,涉诉本金105.39亿元。
银监表态兜底函“严重违规”
一直以来,安信信托的风险处置情况牵动人心。
7月16日,银保监会信托部副主任唐炜在媒体通气会上表示,当前银保监会正配合地方政府推动安信和川信两家信托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目前各项工作正在积极进行当中。
银保监会将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对待所有信托当事人,维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唐炜同时还强调了,类似于安信信托和四川信托这样的公司是个案,属于单体机构风险和局部风险,不会影响整个信托的稳健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唐炜特别提到,银保监会对于兜底函监管态度是非常明确的,这是非常严重的违规行为,违背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履职的基本要求。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明确提出,以任何形式的保底、刚兑条款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未来,银保监会将继续加强两方面工作:一是加大打击违规提供兜底函的行为,一旦查实信托公司有类似违规行为,一定严惩不贷,同时,金融机构投资信托产品时,如果接受兜底函也违背审慎经营原则,也应该给予惩处;二是继续加大投资者教育,无论是机构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希望都深化对信托法人关系以及信托产品特征的认识。信托财产是具有独立性的,信托受益人在受托人履职尽职的情况下,是以信托财产为限来获得信托收益的,所以担保、兜底、刚兑承诺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的。
另据最高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简称“《九民纪要》”)第92条,保底或者刚兑条款无效。
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受益人请求受托人对其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实践中,保底或者刚兑条款通常不在资产管理产品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是以“抽屉协议”或者其他方式约定,不管形式如何,均应认定无效。
而据信托百佬汇记者了解,业界对监管部门表态“兜底函严重违规”是否直接影响诉讼结果分歧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