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试点 仅面向专业投资者发行

来源:证券日报 2020-07-24 10:22:14

摘要
5月21日,为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满足企业流动资金管理需求,上交所发布《关于开展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试点期间短期公司债券仅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且发行人须满足最近3年平均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正或最近1年末的速动比率大于1,

  5月21日,为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满足企业流动资金管理需求,上交所发布《关于开展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试点期间短期公司债券仅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且发行人须满足最近3年平均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正或最近1年末的速动比率大于1,或者是综合实力较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的证券公司以及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根据试点开展情况,上交所将适时调整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试点范围。

  《通知》显示,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及以下,具体期限由发行人根据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确定;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实行余额管理,发行人在注册文件有效期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待偿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规模。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发行人可自主确定发行期数和每期发行规模。

  此外,短期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进行主体信用评级,同时可自主选择是否进行债券信用评级。短期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与债券期限保持合理匹配,募集资金限于偿还一年内到期的债务和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用于长期投资需求。补充流动资金的,需在申请文件中匡算流动资金缺口并提供依据。

  发行人在注册文件有效期内首次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需向上交所履行发行前备案程序。首次公开发行之后,注册文件有效期内不涉及财务数据更新、未发生重大期后事项的,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可在公告相关发行文件后直接发行。

  《通知》明确,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达到AA或以上,同时满足《关于修订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短期公司债券,可采取竞价、报价、询价和协议等交易方式,且其现券交易可采用多边净额结算方式;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调整为AA(不含)以下时,其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交易方式调整及相关事宜按照本所《关于调整债券上市期间交易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办理;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达到AAA(不存在次级条款等影响债券信用评级的相关契约条款),且采用多边净额结算方式的短期公司债券,可作为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质押券种。

  《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核准或注册文件的公司债券,如满足《通知》规定的发行人主体资质、信息披露等相关要求和发行申请文件约定的,可在发行前备案阶段明确短期公司债券的发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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