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立财富持有新大洲A股份超5%未及时披露 被罚款60万
摘要 新浪财经讯7月17日,海南证监局发布了对富立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公司总经理李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资料显示,富立澜沧江十四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澜沧江十四号)成立于2017年6月2日,初始募集金额为200万元,基金管理人为富立财富。2017年7月底,富立财富决定使用澜沧江十四号买入“新大洲A”。8
新浪财经讯 7月17日,海南证监局发布了对富立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公司总经理李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料显示,富立澜沧江十四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澜沧江十四号)成立于2017年6月2日,初始募集金额为200万元,基金管理人为富立财富。
2017年7月底,富立财富决定使用澜沧江十四号买入“新大洲A”。8月14日至8月31日期间,澜沧江十四号的证券账户通过大宗交易买入“新大洲A”。其中,8月25日,富立财富持有 “新大洲A” 的股份占总股本4.83%,并通过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书》。《简式权益变动书》中称富立财富拟通过大宗交易受让500万股“新大洲A”。实施后,富立财富将持有占总股本5.44%的“新大洲A”股份,成为新大洲持股5%以上的股东。
8月30日,澜沧江十四号在受让500万股“新大洲A”后,持有“新大洲A”股份比例达到5.44%。但是,澜沧江十四号在持有“新大洲A”股份比例达到5%时,未在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未通知新大洲予以公告。并且澜沧江十四号在限制转让期限内(8月30日和8月31日)继续增持“新大洲A”,累计增持股份占“新大洲A”已发行股份的7.61%。澜沧江十四号在持有“新大洲A”股份比例达到5%后,共计买入21,286,800股,成交金额170,933,004元。
海南证监局表示,富立财富超比例持股未及时披露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李岩。
富立财富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违法增持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所述的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李岩。
海南证监局决定:
一、对富立财富超比例持股未及时披露及限制转让期限内违法增持股票的行为予以警告,对超比例持股未及时披露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对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违法增持股票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合计对富立财富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富立财富超比例持股未及时披露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违法增持股票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岩予以警告,对超比例持股未及时披露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对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违法增持股票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合计对李岩处以6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曹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