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泰州分行因贷款资金管理违规 被罚50万元

来源:金融界 2020-07-30 17:32:39

摘要
7月29日,泰州银保监分局公布了对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的行政处罚,该分行的主要负责人是吴志军。处罚信息显示,交通银行泰州分行因贷款资金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泰州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罚款人民币50万元。员工高飞因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

7月29日,泰州银保监分局公布了对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的行政处罚,该分行的主要负责人是吴志军。

处罚信息显示,交通银行泰州分行因贷款资金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泰州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罚款人民币50万元。

员工高飞因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贷款资金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负直接管理责任,泰州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罚款人民币5万元。

天眼查资料显示,中国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是中国早期四大银行之一,也是中国早期的发钞行之一,该行注册资本7426272.664万人民币,员工人数87828人,管理人员人数35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泰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泰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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