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峡银行因员工行为管理不当 被罚50万元
摘要 8月3日,重庆银保监局公布了对于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该行的法定代表人是丁世录。处罚信息显示,重庆三峡银行因员工行为管理不当,重庆银保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项,罚款人民币50万元。员工罗旋因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重庆银保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8月3日,重庆银保监局公布了对于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该行的法定代表人是丁世录。
处罚信息显示,重庆三峡银行因员工行为管理不当,重庆银保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项,罚款人民币50万元。
员工罗旋因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重庆银保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天眼查资料显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重庆三峡银行)成立于2008年,是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公司年报显示,截至2019年末,重庆三峡银行注册资本55.74亿元,资产总额2083.85亿元、各项存款余额1444.01亿元、各项贷款余额1011.30亿元,各项监管指标全面达到审慎监管要求;员工2200余人,营业网点86个,覆盖重庆市所有区县;在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2019年中国银行业100强”榜单中,名列第82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重庆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0〕37号)
(罗旋)
重庆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0〕38号)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