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掩人耳目,100万奖金取现后用ATM腾挪!中信建投证券前员工“老鼠仓”获刑,趋同交易超8000万
摘要 (原标题:为掩人耳目,100万奖金取现后用ATM腾挪!中信建投证券前员工“老鼠仓”获刑,趋同交易超8000万)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刑事判决书,中信建投前交易部投资经理肖某彬,在任职期间建“老鼠仓”,伙同其妻子,使用他人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金额超8000万元。值得一提的是,为了避免因银行转
(原标题:为掩人耳目,100万奖金取现后用ATM腾挪!中信建投证券前员工“老鼠仓”获刑,趋同交易超8000万)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刑事判决书,中信建投前交易部投资经理肖某彬,在任职期间建“老鼠仓”,伙同其妻子,使用他人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金额超800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避免因银行转账留下痕迹,肖某彬夫妇可谓“煞费苦心”:在将肖某彬100万元年终奖取现后,通过第三方银行账户存入了上述证券账户。
最多时曾掌管5亿资金使用权限
本案的被告人肖某彬,1978年12月生,硕士研究生文化,2014年3月11日入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文统称“中信建投”),担任交易部投资经理。2014年3月18日起,肖某彬负责管理中信建投某自营账户。肖某彬所在岗位的职责是:自主管理相关账户,在指定的资金额度和风险限额的约束下,实现稳健的投资收益,承担部门收入指标。
“我的主要职责是用公司自有资金进行股票 投资,刚开始我使用公司资金权限在一、二千万左右,后期随着我的业绩好,最多我的使用权限在五亿左右。” 肖某彬供述,其工作模式是用公司给予他权限的自有资金,通过他选好的股票后,将他选定的股票指令通过恒生系统发送给交易员,之后由交易员通过他负责的交易部某账户进行股票买卖,交易部某账户股票买卖指令都是由他来下达的。
趋同交易金额超8000万元
裁判文书显示,肖某彬因管理交易部前述账户而获取了该账户的相关信息,包括该账户的投资决策,交易股票的时间、标的、数量等信息,上述信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肖某彬等人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案有关问题进行认定的函》认定,为未公开信息。
2014年6月25日至2017年12月19日期间,肖某彬违反规定,利用其所掌握的上述未公开信息,使用其实际控制的“易某”名下证券账户,由其本人或指令其妻子赵某,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交易部某账户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共计趋同交易股票70只,趋同成交金额人民币8138.42万元,从中获利28.08万元。
肖某彬供述,2014年上半年,他通过妻子赵某找到易某,以赵某同事易某名义开设了股票账户。该账户绑定的是一张某银行的三方存管账户,该银行账户是赵某和易某去开设的,开设完证券账户和三方存管的银行账户之后,易某交由肖某彬使用,证券账户、银行账户的交易密码只有肖某彬和赵某知道。
肖某彬供述,该账户自2014年开户之后,就由自己使用,只用于交易股票,该账户内所有进入的资金都来源于其的家庭资金,所有出去的资金都为其家庭所用。
肖某彬表示,最开始自己工作比较忙,曾通过给妻子赵某下达指令,让赵某依指令买卖股票。2015年之后,工作上时间比较充裕,就自己下单交易。“一般情况下我特别看好的股票,又不在公司股票的黑名单之内,我管理的公司账户交易这只股票时,我操作的易某的证券账户也会买一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出具协查材料证明:2014年6月25日至2017年12月19日,易某账户趋同交易股票37只,成交金额4555.24万元,趋同盈利金额31.58万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监察部出具协查材料证明:2014年6月25日至2017年12月19日,易某账户趋同交易股票33只,成交金额3583.18万元,趋同盈利金额-3.50万元。
百万年终奖通过ATM腾挪
肖某彬妻子赵某表示,其先后找到易某开了一个普通证券账户,一个信用证券账户。账户内投入的资金是自己和肖某彬的钱,共200多万元,“获利后有197万元买房了,20万给肖某彬交了行政处罚的罚金,约35万还了消费贷款。”
而为了掩人耳目,肖某彬夫妇在进行一些转账时可谓“煞费苦心”。
赵某表示,因为肖某彬知道证券从业人员不能交易股票,他不想让别人知道自己和易某证券账户有任何关系,所以在把肖某彬的100万元年终奖提现后,肖某彬让她找到同事林某,通过林某的银行账户,在2016年7月4日向易某的三方存管账户现金存入这100万。
此外,赵某通过同事金某,于2017年3月8日向易某的三方存管账户存入19万元。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易某的三方存管账户陆续有ATM存款。赵某表示,“因为肖某彬是证券从业人员,所以选择ATM存款而不是转账或网银,目的就是为了撇清肖某彬与易某证券账户的关系,从而规避肖某彬的责任”。
被告人此前曾被证监会处罚
裁判文书显示,2018年4月24日,肖某彬与中信建投解除劳动关系。
实际上,在本次判决前,肖某彬此前就已“吃”到来自证监会的罚单。
2019年6月,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在2014年6月25日至2017年12月19日期间,肖某彬控制并使用“易某媛”证券账户交易金额合计3094.58万元,盈利4.87万元;证监会认定肖某彬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证监会决定,责令肖某彬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对肖某彬没收违法所得4.87万元,并处以14.62万元罚款。
裁判文书显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2个月后,2019年8月22日,肖某彬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因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他于2019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肖某彬被判一缓一
北京市二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肖某彬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利用通过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进行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获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因肖某彬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能认罪悔罪,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主动预交罚金,同时鉴于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肖某彬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6.13万元。在案扣押的人民币84.25万元,其中28.08万元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56.16万元作为罚金项执行,上缴国库。余款退还被告人肖某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