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格尔木农村商业银行因贷后检查不到位等 被罚25万元

来源:金融界 2020-08-12 14:23:00

摘要
8月11日,青海格尔木农村商业银行因贷后检查不到位、资金流向监控不力,未发现信贷资金回流借款人他行同名账户,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中国银保监会海西监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罚款人民币25万元。

8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海西监管分局公布了对于青海格尔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该行的法定代表人是刘新生。

处罚信息显示,青海格尔木农村商业银行因贷后检查不到位、资金流向监控不力,未发现信贷资金回流借款人他行同名账户,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中国银保监会海西监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罚款人民币25万元。

员工李一鸣因对贷后检查不到位、资金流向监控不力,未发现信贷资金回流借款人他行同名账户,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负有管理责任,中国银保监会海西监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予以警告。

天眼查资料显示,青海格尔木农村商业银行成立于1997年4月,注册资本6000万,实缴资本5680万,公司参保人数88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西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西银保监罚决字〔2020〕5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西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西银保监罚决字〔202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