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放贷7.2亿!银行董事长越权插手 威胁行长放款

来源:中国基金报 2020-08-14 16:49:00

摘要
又见违法放贷大案,涉案金额高达7.2亿!时任董事长违规干预放贷事宜,被行长提示不合规后,竟威胁说“贷款你若不能办,赶紧滚蛋回家”。最终,“借新还旧”爆雷,这一系列贷款共造成1.2亿元的巨额损失。时任董事长和行长因违法放贷双双获刑。

  又见违法放贷大案,涉案金额高达7.2亿!时任董事长违规干预放贷事宜,被行长提示不合规后,竟威胁说“贷款你若不能办,赶紧滚蛋回家”。

  最终,“借新还旧”爆雷,这一系列贷款共造成1.2亿元的巨额损失。时任董事长和行长因违法放贷双双获刑。

  为放贷

  银行董事长威胁行长

  故事要从2015年说起。

  古交,是山西省太原市代管的县级市,位于太原西北部,是全国焦煤生产基地,也是吕梁山东麓的交通枢纽和商品集散地,连接省城太原和晋西北的现代化工矿城市。

  本案的两名当事人,此前均任职于古交市阜民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民银行”)。该行是晋中银行在2012年11月6日发起成立的,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中晋中银行持股20%,其他自然人占股80%。

  2015年5月,阜民银行时任董事长刘某栋,将其好友韩某巍介绍给时任该行行长的张某忠,并指使后者发放贷款。

  裁判文书显示,据当事人供述,刘某栋此前曾在韩某巍的公司当经理,担任阜民银行董事长后,主要负责宏观管理、规划发展方向、考核、组织董事会会议、业务审批、人员聘用。而张某忠于2013年被聘任至阜民银行担任行长,负责在董事长授权范围内行使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

  张某忠在了解情况后,向刘某栋反馈称,无法办理贷款,主要原因包括:一是借款人不是古交籍人员,在古交也无产业;二是发放贷款金额过大,不符合该行单笔贷款不得超过注册资本10%的规定;三是此笔贷款没有可控担保;四是借款用于倒贷不符合规定。

  但刘某栋利用其董事长身份,无视法律及阜民银行相关规定,强行要求张某忠等发放此笔贷款,并威胁张某忠“资金我组织,我组织回来的资金我使用,都是短期贷款一个月,其他的你都不用管了,我跟行里股东都沟通了,你也得签字我审批往出放贷款就行了”、“你若不能办,赶紧滚蛋回家”。

  张某忠表示,自己因为害怕被丢工作就对此予以默许,“最后刘某栋亲自拿着这些人的贷款资料找我签字,我迫于无奈就亲自签字了”。

  违法放贷7.2亿

  造成1.2亿不良

  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张某忠等人明知严重违反《商业银行法》等规定,银行信贷人员对贷款主体、事由等不进行任何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对借款人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也不进行调查核实,对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更没有进行调查和追踪监管,也没有落实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最终没有通过审贷委员会决议。

  虽然有各种不合规,刘某栋、张某忠仍安排工作人员制作贷款资料、贷款合同等文书并发放大额贷款,在支付大额贷款时,又违规使用自主支付方式发放贷款,同时使用韩某巍的担保公司作为担保。刘某栋还违规给上述贷款做担保人。

  手续“完备”之后,阜民银行当月就违法向韩某巍的亲戚、朋友、雇员等六名非古交籍人员发放了借名贷款共计1.1亿元,这些贷款实际上是供韩某巍使用,贷款期限一个月。

  上述贷款到期时,阜民银行监管人员对贷款存在的问题不闻不问,也未向上级部门及相关监管单位报告。贷款到期后的几个月中,在刘某栋、张某忠的安排下又进行了多笔倒贷,经调查发现累计倒贷23笔,贷款金额达7.2亿元。

  2015年11月,上述贷款形成不良和逾期,金额共计1.2亿元。阜民银行向晋中银行申请资金紧急救助,资金到位后,刘某栋为掩盖问题,又安排柜员将晋中银行存放于古交阜民银行的1.2亿元“同业存款”抵充了上述贷款的不良。

  2015年12月底,晋中银行发现问题之后成立了临时工作组。为填补窟窿,刘某栋代韩某等四人冒名贷款1.2亿元,将此笔贷款资金又冲回到晋中银行的同业存款内。

  刘某栋和张某忠于2015年12月31日被解除职务。2016年6月,晋中银行选派行内职工雷某担任阜民银行董事长兼行长。经该行后续一系列讨论决定,坚持“账销、案存、权在”的原则,支付大额费用及利息,将上述不良贷款转让给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年。2018年9月30日,又将上述不良贷款转让给天津滨海正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截至法院调查时,上述贷款仍未实际偿还,造成了重大损失。

  董事长、行长双双获刑

  裁判文书显示,山西银保监局古交监管组认定,2015年5月至10月期间,阜民银行先后违法向韩某等6人累计发放贷款28笔,至2015年底尚有5笔共计1.2亿元到期未收回。

  对此,原山西银监局对阜民银行罚款20万元,对原该行董事长刘某栋处以“取消终身任职资格,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对原该行行长张某忠处以“取消任职资格2年”的行政处罚,对原该行监事长胡某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对信贷员申某等进行内部问责。

  2019年3月,刘某栋、张某忠被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刘某栋、张某忠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二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中刘某栋作为阜民银行董事长超越权限,指使该行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起到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忠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张某忠在涉案贷款逾期后积极向主管单位、上级部门报告,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申请诉前保全的为挽回损失起到了积极作用,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刘某栋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张某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骗了7家银行

  借款人被判无期

  实际上,本案中的借款人韩某巍,曾在多家银行进行过贷款诈骗。

  山西省高院此前作出的一份刑事裁定书显示,从2014年9月到2015年10月间,韩某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以自己或以他人名义注册、控制或购买的多家空壳公司为借款人,通过提供虚假财务状况、虚假的购销合同、利用公司之间互相做借款担保手段、冒用他人名义、编造支付土地款等,诈骗晋中银行、安宁支行、榆次农商行、金三角支行、左权农商行、左权城关信用社、阜民银行的贷款。他共实施贷款诈骗17次,金额达2.5亿元。韩某巍将诈骗的贷款主要用于归还其个人借款、利息、及进行个人消费等。

  经审计鉴证,韩某巍用于贷款的其中两家公司的财务报表数字与实际数字差异极大,其余公司实际上更是没有记录经济业务的账本、凭证等财务资料,没有正常经营的固定场所及资产,贷款财务报表数据失真。

  2015年11月,韩某巍在资不抵债,无力偿还银行贷款以及巨额个人债务的情况下逃匿。2017年7月21日,他被警方逮捕。

  韩某巍因犯贷款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2月被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韩某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责令退赔七家银行的损失合计2.5亿元。2020年1月,山西省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