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股银行好“容易” 3750万骗贷3个亿转身成了二股东
摘要 以信贷资金违规攫取贷款银行股权,问题股东玄盛资本与涉事银行延边农商行双双领罚
以信贷资金违规攫取贷款银行股权,问题股东玄盛资本与涉事银行延边农商行双双领罚
高压监管之下,部分银行的问题股东逐渐浮出水面。近期,一起以信贷资金入股千亿级农商行的案例被披露。
2016年12月至次年3月,玄盛资本实际控制人陈某在延边农商行的“帮助”下,虚构财务数据从该行贷款3亿元,并入股该行成为第二大股东。
以“空手套白狼”的方式,玄盛资本仅实际耗用3750万元自有资金,就取得了延边农商行1.35亿股股权,并获得股权分红2025万元。
入股成为第二大股东
事情起于2016年。为完成二级监管指标,延边农商行计划增资扩股,并在全国银行同业里公开通知募股事宜。
玄盛资本实际控制人陈某则在朋友的介绍下与该行取得联系。2016年10月,时任延边农商行行长李某出差深圳,与陈某在酒店碰面,在场的还有该行财务总监韩某等人。
“我告诉陈某入股条件,陈某答应入股,但要在本行贷款,我说入股后满足贷款条件就可以。”李某证言称。
但相关证言则显示,玄盛资本贷款、入股延边农商行这两个项目其实是一起办理的。
一方面,当年11月下旬,玄盛资本缴纳了1000万元入股保证金,而后转了2亿元给延边农商行,作为增资款;与此同时,玄盛资本又以深圳光大财富、深圳万安兴业、玄盛资本3家公司的名义在延边农商行及其旗下村镇银行合计贷款3亿元。其中,1.275亿元贷款用于入股延边农商行,其余贷款偿还入股资金2.1亿元中的部分款项,最终变相入股延边农商行。
按照原定计划,玄盛资本应出资3.375亿元认购延边农商行增发的1.35亿股股权。而韩某在证言中透露,玄盛资本最终的实际入股资金中,只有3750万元是自有资金。
工商信息显示,2017年1月,延边农商行总资本由12亿股增至16.35亿股。其中,玄盛资本认购1.35亿股,占该行总股本的8.26%,为第二大股东。
“骗贷”与“助贷”
看似独立的入股与贷款项目,其实处处都在突破商业银行的风控规则。
据陈某交代,深圳光大财富的实际控制人就是她本人,但股权由他人代持,也尚未展业。同时,陈某也是深圳万安兴业的实控人,“全是我个人出资”。
此外,玄盛资本的会计兼出纳王某透露,3家公司贷款的材料都是修改过的,与实际企业数据不一致。其中,光大财富的数据完全是假的。
也就是说,玄盛资本通过虚构关联企业财务数据,骗取延边农商行的3亿元信贷资金,并最终变相入股该行。
陈某自己也承认,贷款3亿元的手续不合规合法,贷款主体的公司存在股权关联,不符合贷款规定。
而在这一过程中,延边农商行的相关风控措施流于形式,甚至“特事特办”、“尽快发放贷款”,帮助玄盛资本作假。
陈某交代,银行的尽职调查报告没有实际做过,“延边农商行是根据我提供的企业基本材料和别的银行给我做过的尽调模板做的。”陈某同时表示,她还让会计王某按照银行要求,修改公司的财务报表数据。
“这笔贷款程序倒置,时间紧,没有实地核实企业提供信息的真伪,没有开贷审会就面签,本行股权质押向本行贷款违背监管规定。”负责延边农商行贷款管理的员工称。
行长李某也表示,陈某所提供的贷款材料是否真实,银行不好判断,贷款手续明面上符合规定,实际贷款两公司有关联,玄盛资本是本行股东,以股权质押给自己公司做反担保,该行在明知不符合规定情况下默许,没有严格审核就放款了。“审贷委员会开会时所有参会人员都知道这两笔贷款是用陈某入股的股权作质押,但行里为完成指标不影响业务开展,全体签字同意。”
违规入股被发现
玄盛资本的违规入股行为,并未逃过监管机构的眼睛,在股东资质审核阶段,公司未通过监管部门的要求。但由于不能在短期内整改,陈某也拒绝同银行联系退股事宜。
经协商,延边农商行向玄盛资本支付了2017年年度红利2025万元,并在原有出资额基础上支付950万元增值及成本,玄盛资本在延边农商行股权由该行先行受让,待寻找到符合监管要求的优质股东,由监管部门审批后再行转让,3笔贷款也由延边农商行暂时承接,待找到符合资质的股东承接后,清偿贷款,存续期内的股权红利完全可以覆盖贷款利息。
“退股是和韩某谈的。最终以3.47亿元价格将股权转让,延边农商行支付我原始入股资金3750万元和溢价950万元,玄盛资本不用继续支付贷款利息,也不再享受分红,直到其他公司接走这部分股权,一起处分这3亿元贷款和股权转让资金。”陈某供述。
对此,一审法院、再审法院在今年6月、7月均审结认定,玄盛资本骗取贷款后入股延边农商行,其获得的股票红利2025万元及退股溢价款950万元,均属非法所得,应予以追缴。
此前,当地银保监局已于2019年10月开出罚单,延边农商行因“该行股东以信贷资金入股”、“违法收购本公司股份”分别被罚款50万元。但据延边农商行年报、工商信息等,玄盛资本持有的该行1.35亿股目前尚未完成股权转让。陈某本人则因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1月被留置,同年6月被逮捕。
违规入股被罚不鲜见
公开信息显示,2018年底以来,已有多家银行因股东使用非自有资金、信贷资金入股而领到监管罚单。比如,2020年7月,辽宁灯塔农商行因违规使用信贷资金入股、关联交易贷款集中度超比例等问题,被罚款300万元;2019年12月,安徽含山惠民村镇银行因员工违规使用信贷资金入股,被罚款30万元;2019年10月,延边农商行因股东以信贷资金入股、违法收购本公司股份,被罚款100万元;2019年1月,山西浑源县慧融村镇银行因股东使用非自有资金入股等违法违规行为,被罚款20万元;2018年12月,因放松对入股股东的资格审查导致股东以非自有资金入股、放松贷款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导致部分信贷资金用于购买本行股权,苏州银监局对江苏太仓农商行开出90万元的罚单。
据了解,部分企业以非自有资金、信贷资金违规入股银行的行为此前屡禁不止。
“一方面,企业这边用这种‘空手套白狼’的行为入股成本低,银行分红可能就能覆盖贷款利息了,而且有了银行股权,进行再融资也方便,甚至还能享受股权再转让、银行上市的溢价。而站在银行角度,确实有些银行为了尽快扩大资本金规模,不顾股东结构的稳定性,引入一些不合规的股东。”一位华南地区银行高管称。
不过前述高管也表示,2018年初《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部分银行的股权乱象得到较大改善,一些此前隐藏的问题(譬如违规资金入股、隐瞒关联关系、代持股份)得以浮出水面,推动了银行问题股东的清退、处置。
“现在的问题是,有些问题股东已经暴露出来,但因为银行股东较高的入股要求,找不到合适的接盘方,问题股权就得不到尽快处置,只能先限制这些股东的表决权。”该高管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