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审慎开展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
摘要 8月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实施意见》,这是就深交所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制定的专门性司法保障文件,为深交所依法开展发行上市审核和自律监管夯实了法治基础。
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8月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实施意见》,这是就深交所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制定的专门性司法保障文件,为深交所依法开展发行上市审核和自律监管夯实了法治基础。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深交所将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保障意见,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九字方针,按照“四个敬畏、一个合力”工作要求,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努力做到“开明、透明、廉明、严明”,强化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理念,完善基础制度体系,严格执行制度规则,审慎开展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虚假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配合证券代表人诉讼机制落地实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强市场各方改革获得感,坚决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为建设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强化创新资本形成,推动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发挥积极作用。
实施意见指出,要严格落实市场主体、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对信息披露的法定责任,对创业板证券发行过程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依法按欺诈发行判令承担法律责任。准确把握法律规定、行政监管、交易规则和行业自律等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厘清证券市场不同主体对信息披露的责任边界。严惩证券欺诈发行行为,构建“民行刑”三管齐下的立体化欺诈发行责任追究体系,依法保障创业板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同步推行注册制。
实施意见明确,要尊重创业板上市公司特殊治理结构。依法合理界定持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东权利范围,依法保障红筹企业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实际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相当,审慎认定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支持创业板上市公司为促进良性发展实施的激励机制。
实施意见强调维护创业板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严厉打击涉证券市场职务犯罪和金融犯罪。依法支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履行创业板证券监管职责,对违反证券监督管理规定的各类行为,依法支持对创业板证券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作出的行政处罚措施。依法保护创业板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利用公司对外担保掏空创业板上市公司资产。支持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正当履职。
实施意见还明确,要建立适应资本市场特点的证券纠纷化解机制,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行政监管、专业调解、诉讼、仲裁”多元一体、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证券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倡导以非诉方式化解各类证券纠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推动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提升资本市场功能。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推行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是人民法院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职责使命,全省法院将依法及时妥善化解各类证券纠纷,加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制裁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为“双区”建设营造国际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