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大变,对信托公司消金业务冲击几何?
摘要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尽管民间借贷利率规范的是民间借贷市场,但是包括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银行信用卡业务等在相关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地方法院主要参照适用上述法律条文,因此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的大幅下调,将对不少利率高于15.4%的非银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银行信用卡业务产生冲击。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宣布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当前的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尽管民间借贷利率规范的是民间借贷市场,但是包括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银行信用卡业务等在相关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地方法院主要参照适用上述法律条文,因此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的大幅下调,将对不少利率高于15.4%的非银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银行信用卡业务产生冲击。
那么,信托公司的消费金融业务将受到怎样的影响呢?
某大型信托公司内部人士向信托百佬汇记者表示,“我司业务部门及战略部门均在加紧研究民间利率下调对信托消金业务的具体影响,部分人士认为‘无影响’,部分人士认为肯定将受到波及,目前尚未达成共识。”
或将受到部分影响
某央企背景信托公司高管表示,个人认为民间利率下调肯定影响目前的消费信托业务,但这种业务模式不会消亡。已经开展消金业务的相关公司,通过对交易对手的重新筛选,交易模式的重新调整,“去粗取精”、“迭代更新”,还是会有好的发展。但还没有开展消金业务的公司,再想大规模跑马圈地,野蛮扩张的路径已经没有了。“对于无法达到银行信贷服务条件的客户群体,消金公司还是有存在价值的。目前信托产品发行价格的下降,也为相关业务发展预留了一定的利润空间。只是之前高风险博取高利润的时代终结了,后续需要消金公司细分客户,寻找到风险和利润匹配的客户群体。”
某大型信托公司合规负责人称,最高法的新规规定只适用于民间借贷,只要有一方是持牌金融机构,就不适用那个规定。但现实中,在审理出借人是持牌金融机构的案子时,法院会基于“金融借贷一定比民间借贷利息低”的潜在逻辑,判决消金、汽车金融、信托贷款等案例利息也不能超过4倍LPR。“所以,这个事情不好说。”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沁鑫律师也表示,就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而言,虽然司法解释不直接适用信托公司,但降低融资成本的政策导向早晚会传递过来的,且信托公司“现金贷”业务适用民间借贷利率规定也是2017年的141号文(整治办函[2017]141号)原有之意。“所以对信托公司的消金业务,乃至整个信托业务也会产生影响。”
部分公司消金业务不少
消费金融信托业务始于外贸信托2007年开展的小微金融服务。近年来,在我国居民收入快速稳定增长和消费结构不断升级的大背景下,多家信托公司纷纷发力消费金融信托业务。
中国信托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末,68家信托公司中有近40家信托公司先后开展消费金融信托业务。相关公司消费金融信托业务规模合计为2977亿元,占总信托规模的比重为1.31%。
2019年,在资管新规要求资管行业向主动管理转型的背景下,信托通道业务日益式微;房地产信托监管也空前严格,信托公司亟需拓展创新业务,以支持自身的转型升级,消费金融信托成为信托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
据信托百佬汇记者了解,截至目前,个别信托公司消金业务规模已达数千亿,业务规模在百亿量级的公司也不是少数。
在具体业务模式方面,信托公司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业务的方式发展迅速,如与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企业等合作,以流贷、助贷、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发展消费金融业务。其中,流贷模式最为简便,助贷模式需要信托公司具有一定的系统基础和管理能力,而资产证券化模式则主要解决资金端来源问题,常和前两种结合使用,有时也单纯作为盘活其他消费金融服务机构资金使用。
有业界观察人士分析指出,由于民间借贷利率大幅下调,很可能导致市场及用户对信托公司消费金融业务的合规性及还贷成本的质疑。此外,如果信托公司消金业务严格遵照最高院的新规,这类业务的盈利能力也将受到影响,展业成本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