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信证券遭暂停资管产品备案半年 多产品违规表外代持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20-09-01 14:59:47

摘要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宏信证券”)存在3宗违规行为。经查,宏信证券存在以下问题:一、违规新增表外代持,宏信信成1号、宏信龙江1号等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委托其他机构代持,但未按资管计划自持债券进行核算,也未统一纳入规模、杠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宏信证券”)存在3宗违规行为。

  经查,宏信证券存在以下问题:一、违规新增表外代持,宏信信成1号、宏信龙江1号等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委托其他机构代持,但未按资管计划自持债券进行核算,也未统一纳入规模、杠杆、集中度等指标控制;二、定向资管产品欣睿(正回购)、定向资管产品葫芦岛4号(逆回购)分别与国通信托同日内开展同一标的债券、券面总额相等、回购期限相同的买断式回购交易,两笔交易存在1%的价差,合规风控未予以预警核查;三、合规风控存在异地展业稽核审计次数不足、质押券信用等级低于投资要求未予关注、债券交易询价留痕监控不到位、中后台部门未设置交易明细核对专岗、部分回购交易首期质押率超300%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第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等规定。

  资产管理部负责人曹东初、定向资管产品宏信龙江1号投资经理梁橙橙、定向资管产品宏信信成1号投资经理姜惠平对新增表外代持行为分别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风险管理部门未能充分掌握业务部门债券交易情况,也没有在逆回购管理等环节发挥应有作用,时任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常亮对此负有领导责任。

  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宏信证券采取暂停资产管理产品备案6个月(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而新发行产品除外)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责令宏信证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对曹东初、梁橙橙、姜惠平和常亮进行经济处分与问责,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书面报告。

  此外,中国证监会网站同日发布的关于对曹东初、梁橙橙、姜惠平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显示,宏信证券存在的以下问题:宏信证券存在的以下问题:一、违规新增表外代持,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委托其他机构代持,但未按资管计划自持债券进行核算,也未统一纳入规模、杠杆、集中度等指标控制,涉及交易包括,公司定向资管产品宏信龙江1号于2019年2月开展以“16中城06”为标的的4000万元买断式回购;定向资管产品宏信信成1号于2019年6月开展以“19常鼎新城债”为标的的8000万元买断式回购,上述交易均未纳入产品表内核算。二、公司定向资管产品欣睿(正回购)、定向资管产品葫芦岛4号(逆回购)分别与国通信托同日内开展同一标的债券、券面总额相等、回购期限相同的买断式回购交易,两笔交易存在1%的价差,合规风控未予以预警核查。

  资产管理部负责人曹东初对新增表外代持行为负有领导责任;定向资管产品宏信龙江1号投资经理梁橙橙、定向资管产品宏信信成1号投资经理姜惠平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责任人员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曹东初自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或者债券业务主要负责人;梁橙橙、姜惠平自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或者债券业务投资决策相关职务。

  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

  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债券市场参与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下统称各金融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健全债券交易合规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债券市场参与者开展债券回购交易,应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将交易纳入机构资产负债表内及非法人产品表内核算,计入机构资产负债表内及非法人产品表内核算,计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科目。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自营账户、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作为投资顾问管理的产品账户之间,以及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交易,有充分证据证明进行有效隔离并且价格公允的除外。

  子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自营账户、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以及作为投资顾问管理的产品账户与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之间的交易,适用本条规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措施的决定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违规新增表外代持,宏信信成1号、宏信龙江1号等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委托其他机构代持,但未按资管计划自持债券进行核算,也未统一纳入规模、杠杆、集中度等指标控制;二是定向资管产品欣睿(正回购)、定向资管产品葫芦岛4号(逆回购)分别与国通信托同日内开展同一标的债券、券面总额相等、回购期限相同的买断式回购交易,两笔交易存在1%的价差,合规风控未予以预警核查;三是合规风控存在异地展业稽核审计次数不足、质押券信用等级低于投资要求未予关注、债券交易询价留痕监控不到位、中后台部门未设置交易明细核对专岗、部分回购交易首期质押率超300%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第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等规定。

  你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人曹东初、定向资管产品宏信龙江1号投资经理梁橙橙、定向资管产品宏信信成1号投资经理姜惠平对新增表外代持行为分别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风险管理部门未能充分掌握业务部门债券交易情况,也没有在逆回购管理等环节发挥应有作用,时任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常亮对此负有领导责任。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对你公司采取暂停资产管理产品备案6个月(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而新发行产品除外)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你公司的有关制度规定,作出处分曹东初、梁橙橙、姜惠平和常亮的决定,按照你公司内部规定对上述人员进行经济处分与问责,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会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8月17日

  关于对曹东初、梁橙橙、姜惠平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曹东初、梁橙橙、姜惠平:

  经查,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违规新增表外代持,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委托其他机构代持,但未按资管计划自持债券进行核算,也未统一纳入规模、杠杆、集中度等指标控制,涉及交易包括,公司定向资管产品宏信龙江1号于2019年2月开展以“16中城06”为标的的4000万元买断式回购;定向资管产品宏信信成1号于2019年6月开展以“19常鼎新城债”为标的的8000万元买断式回购,上述交易均未纳入产品表内核算。二是公司定向资管产品欣睿(正回购)、定向资管产品葫芦岛4号(逆回购)分别与国通信托同日内开展同一标的债券、券面总额相等、回购期限相同的买断式回购交易,两笔交易存在1%的价差,合规风控未予以预警核查。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第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等规定。

  资产管理部负责人曹东初对新增表外代持行为负有领导责任;定向资管产品宏信龙江1号投资经理梁橙橙、定向资管产品宏信信成1号投资经理姜惠平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责任人员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认定曹东初(身份证号:43100319810314061X)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或者债券业务主要负责人;认定梁橙橙(身份证号:510105198810271261)、姜惠平(身份证号:370685198703044410)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或者债券业务投资决策相关职务。公司应当在收到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曹东初、梁橙橙和姜惠平现有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会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8月17日

关键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