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健康总公司被罚22万: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
摘要 9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山西银保监局发布2020年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总公司核保管理岗员工路旭、姚影丽。
9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山西银保监局发布2020年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健康总公司”)和总公司核保管理岗员工路旭、姚影丽。
经查,人保健康总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人保健康总公司在微信平台销售的部分学平险业务(均为短期个人健康险业务),存在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情形。具体包括:“学生综合保障计划保险计划”A4款、B3款产品组合中,附加幸福守护学生疾病住院医疗保险的幼儿园学生、中小学生和大学生,以及附加幸福守护学生住院医疗保险的幼儿园学生、中小学生的实际费率高于基准费率的30%;“学生综合保障计划保险计划”B2款产品组合中,附加幸福守护学生住院医疗保险的幼儿园学生、中小学生和大学生的费率低于基准费率的30%。累计保费收入15.3万元,保单2584件。
对于以上行为,山西银保监局对人保健康总公司责令改正,罚款20万元;对公司核保管理岗路旭、姚影丽分别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以下为处罚书原文:
山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银保监罚决字〔2020〕18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健康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汇园11号楼丰汇时代大厦
主要负责人:华山
被处罚个人:
1. 路旭
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职务:人保健康总公司核保管理岗员工
2. 姚影丽
住址:吉林省农安县
职务:人保健康总公司核保管理岗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人保健康总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健康总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人保健康总公司在微信平台销售的部分学平险业务(均为短期个人健康险业务),存在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情形。具体包括:“学生综合保障计划保险计划”A4款、B3款产品组合中,附加幸福守护学生疾病住院医疗保险的幼儿园学生、中小学生和大学生,以及附加幸福守护学生住院医疗保险的幼儿园学生、中小学生的实际费率高于基准费率的30%;“学生综合保障计划保险计划”B2款产品组合中,附加幸福守护学生住院医疗保险的幼儿园学生、中小学生和大学生的费率低于基准费率的30%。累计保费收入15.3万元,保单2584件。
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 《附加幸福守护学生疾病住院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表》《附加幸福守护学生住院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表》;
2. 人保健康相关承保清单;
3. 公司需求管理申请单;
4. 公司情况说明;
5. 相关责任人情况说明、访谈笔录等;
6. 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上述行为违反《关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95号)“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的费率上下浮动范围不得超过基准费率的30%”的规定。
按照银保监会《关于授权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安徽、深圳、宁波银保监局实施行政处罚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3号)的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人保健康总公司责令改正,罚款20万元;对公司核保管理岗路旭、姚影丽分别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0年8月12日
(责任编辑:李亦斐 HF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