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亿债转股市场迎保险资金 监管明确险企投资范围

来源:新浪网 2020-09-10 09:47:21

摘要
万亿债转股市场迎来新面孔!9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保险资金可以投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设立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并纳入《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12〕91号)管理。保险资金投资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其发行人应当公司治理良好、

万亿债转股市场迎来新面孔!

9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保险资金可以投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设立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并纳入《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12〕91号)管理。保险资金投资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其发行人应当公司治理良好、经营审慎稳健、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和较强的投资管理能力。

在投资范围方面,《通知》提出,保险资金投资的债转股投资计划,投向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原则上不低于净资产的60%,可投资的其他资产包括合同约定的存款(包括大额存单)、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银保监会认可的资产;债转股投资计划进行份额分级的,应当为优先级份额。

此外,《通知》要求,保险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需按照穿透原则实施分类管理。同时,为加强集中度监管,设置了单一公司50%和集团合计80%的投资比例限制。

这是继今年5月银保监会下发的《关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后,监管层面发布的又一项鼓励险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政策。

所谓的债转股模式,是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股权、产权关系。

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通过资产重组、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

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则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今年的5月,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债转股投资计划已获监管政策支持,可以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债转股投资计划。

换言之,AIC自此也成为了债转股的实施机构。同时,允许AIC设立债转股投资计划,意味着AIC其资金来源更加广泛,同时也给了社会资金参与万亿债转股市场的机会。同时,该文件还提出包括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在内的各类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可以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合法筹集或管理的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这为保险资金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提供了制度保障。

万亿债转股市场迎保险资金 监管明确险企投资范围

保险资金参与债转股投资计划认购

近年来,保险资金通过债券、债权投资计划、直接股权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等多种方式参与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业务,积极参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企业优化融资结构,提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水平。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6月末,保险资金通过上述多种方式参与市场化债转股业务超过900亿元。

业内人士指出,保险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不仅有利于拓宽保险资金配置渠道,丰富保险资金投资品种,债转股投资计划所具有的介入成本较低、预期回报较高等特点也有利于提升险资的投资收益,而且还能够促进险资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同时,市场化债转股项目往往期限较长,一般在三年以上,且募集资金规模较大,特别是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参与债转股项目时,往往要求单一有限合伙人提供数量较大的资金,而这正与保险资金数量大、期限长、来源稳定等特点相符。

(责任编辑:董云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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