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调整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20-09-11 14:42:00

摘要
银保监会网站10日发布消息称,银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银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调整方案。

  银保监会网站10日发布消息称,银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银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调整方案,会同公安部确定了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的调整方案。

  调整内容包括三大方面。一是新交强险责任限额方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二是新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方案。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修改。

  三是新方案实行时间。上述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从2020年9月19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20年9月19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