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万亿保险资管迎新规!

来源:券商中国 2020-09-15 08:00:00

摘要
9月11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的3个配套规则,由此保险资管领域的落实“资管新规”的“1+3”制度已全部落地,并对3.43万亿的保险资管市场形成约束。

  9月11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的3个配套规则,由此保险资管领域的落实“资管新规”的“1+3”制度已全部落地,并对3.43万亿的保险资管市场形成约束。

  最新发布的这3个细则包括:《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和《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分别针对组合类产品、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而定。这3类产品在交易结构、资金投向等方面各有特点,细则是对监管标准做进一步细化,做出差异化的监管要求。

3万亿保险资管迎新规!

  相较现行规定,3个业务的最大变化在于,组合类产品可以面向合格自然人发售,这也是三大类保险资管产品中唯一可以面向自然人发售的产品。此前,对接资管新规后,一直面向机构的保险资管产品也被允许面向自然人,受到业内极大关注。不过,最终只有组合类产品可以发售给合格自然人,政策红利还是弱于一些保险资管公司的预期。

  而债权计划和股权计划的资金投向都有放宽:债权计划投向新增了类似于“流动性贷款”的领域,规定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可以用于补充融资方的运营资金;股权计划投资范围新增加定增、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股票以及优先股、可转债

  作为“1+3”母办法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已于5月1日实施(详见券商中国此前报道《保险资管新规重磅出炉》),3个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98万亿组合类产品,自然人可买了

  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简称组合类产品),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以组合方式进行投资运作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组合类产品主要投向债券、股票,产品比较接近于公募基金,但属私募性质。其拓宽了保险资金参与资本市场的渠道,近年来发展较快,截至6月末,组合类产品规模1.98万亿元。

  《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取消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首单组合类产品行政许可,改为设立前2个工作日进行登记。

  二是明确产品投资范围。组合类产品可以投资以下资产:

  (一)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

  (二)债券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三)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

  (四)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五)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六)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

  (七)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保险资金投资的组合类产品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规定,非保险资金投资的组合类产品投资范围依据《产品办法》由合同约定。

  三是严格规范面向合格自然人销售的产品,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度对同类产品的销售要求进行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为: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销售过程中以及产品销售材料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组合类产品;

  (三)预测投资业绩或宣传产品预期收益率;

  (四)向投资者违规承诺收益和承担损失;

  (五)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管理人、投资经理及其管理的组合类产品的过往业绩;

  (六)恶意诋毁、贬低其他机构或产品;

  (七)银保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向自然人投资者销售组合类产品,应当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度对同类产品的销售要求进行管理。

  四是强化监管。明确七项禁止行为,划定监管红线。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组合类产品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让渡主动管理职责,为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二)开展或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三)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按照事先约定的预期收益率向投资者兑付本金及收益,或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等构成实质上刚性兑付的行为;

  (四)分级组合类产品投资于其他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或者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五)以投资顾问形式进行转委托,转委托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六)以任何形式进行违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或不公平交易;

  (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银保监会根据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管评级,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组合类产品的投资范围和销售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明确对违规行为依规采取监管措施: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组合类产品业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细则的,银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采取暂停开展组合类产品业务等监管措施。

  债权计划用途拓宽:40%资金可用于融资人营运资金

  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主要投资基础设施、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等符合国家政策的项目,并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债权投资计划的特性,比较接近大资管领域的信托计划,是保险资金在非标领域的重点投资品种。截至6月末,债权投资计划规模为1.32万亿元。债权投资计划平均期限7年,主要投向基础设施项目,既符合保险资金长期配置需要,也为实体企业提供了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

  《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共十八条,最受关注的是债权计划的资金投向,有所放宽。实施细则规定,债权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在还款保障措施完善的前提下,可以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融资主体的营运资金。

  这被保险资管人士分析是利好,有利于债权计划做更多业务。据券商中国记者了解,此前规定下,保险债权计划的放款必须用于项目建设,而不能用于营运或用作他图,但实际中,很多项目已经过了建设期了。

  “其实大家一直在呼吁,可以用一定比例用于流动性资金这块。”有保险资管人士表示。允许放款的不超过40%用于补充融资主体营运资金,这40%相当于有了“流动性贷款”的属性,但是肯定也仍然是“专款专用”的。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拟允许放款的20%用于补充融资主体营运资金,这意味着,最终规定较意见稿时又有所放宽,进一步利好债权计划业务。

  同时,实施细则还完善了信用增级等交易结构。明确保证担保的条件,取消产品发行规模和担保人净资产挂钩的要求。

  实施细则还完善了风险管理机制。一方面指导注册机构持续做好相关工作,完善风险监测机制;另一方面压实受托人职责,要求其持续加强对融资主体资质和项目运营情况的评估。

  股权计划投向新增定增、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不得投资劣后级

  股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管理人发起设立、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主要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股权计划业务是保险资管的新兴领域,截至今年6月规模0.13万亿元,对于保险资金探索支持新兴领域和实现自身收益,具有重要意义。

  《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共十七条,主要内容上:

  一是明确登记时限,规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于产品发行前5个工作日进行登记。

  二是拓展了股权计划的投资范围。股权投资计划可以投资以下资产:

  (一)未上市企业股权;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统称基金);

  (三)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股票,以及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

  (四)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此次增加了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股票、优先股和可转债,引导长期资金更好支持资本市场发展。

  三是设置比例要求。与“资管新规”一致,明确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延续此前规定,要求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80%。

  实施细则规定,股权投资计划投资基金的,基金的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不得超过1:1;股权投资计划所投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当前实际募集金额的80%。股权投资计划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四是明确禁止行为。包括:股权投资计划不得投资劣后级基金份额。分级股权投资计划不得投资分级的基金。以及规定,股权投资计划各方当事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保险资金通过股权投资计划对未上市企业实施控制;

  (二)通过关联交易、股东代持、虚假出资、不公平交易等手段进行利益输送;

  (三)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让渡主动管理职责,直接或变相开展通道业务;

  (四)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采取各种方式承诺保障本金和投资收益,包括设置明确的预期回报且定期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投资回报、约定到期由被投资企业或关联第三方赎回投资本金等;

  (五)股权投资计划投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违反《指导意见》一层嵌套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实施细则规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股权投资计划业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细则的,银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采取暂停开展股权投资计划业务等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