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万亿私募将迎监管新规 创投基金呼吁差异化管理
摘要 近日,证监会公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重申和细化私募基金监管的底线要求,以期让私募行业真正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实现行业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
近年来,国内私募基金领域发展迅猛,截至今年8月底,存续基金规模首度突破15万亿元,基金管理人超2.4万家,存续基金近9万只。
然而,疾驰背后,私募基金行业也暴露出来诸多问题,风险逐步显现。其中包括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资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普遍性异地经营、错综复杂的集团化运作、资金池运作、刚性兑付、利益输送、自融自担等,甚至出现侵占、挪用基金财产、非法集资等。同时,与私募基金有关的案件也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近日,证监会公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重申和细化私募基金监管的底线要求,以期让私募行业真正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实现行业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
有某私募机构投资人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规定》总结与完善了中基协此前的登记备案须知等内容,并提出了新的规定和要求,有利于促进私募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对于创投基金管理人而言,是否差异化监管尚不明确。如果采取一刀切的手段,创投基金支持创新创业、服务实体的功能将受到极大影响。”上述私募机构投资人表述。
回归股权投资本质
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但存在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等问题。更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假藉私募基金的名义招摇撞骗,欺诈公众。而一些已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长期未真实展业、“空壳”现象扰乱了行业秩序,影响了私募行业统计监测工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目前,证监会公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主要包含六个方面内容: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和业务;从严监管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确保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的负面清单;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明确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
为稳妥起见,征求意见稿设置了过渡期安排,对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不符合征求意见稿要求的,作出相应的安排。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指出,相关政策的出台,对遏制私募风险乱象存在积极意义,有利于促进私募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真正发挥为投资者创造价值、为实体经济提供支持的功能作用。
由于私募采取的是备案制,在准入门槛上与其他传统持牌机构存在本质区别,因此通过事前管理很难去区分良币还是劣币。既然事前行不通,那么就需要通过事中、事后加强管理,苏筱芮表示。
对于VC、PE而言,《规定》着力引导其回归股权投资本质,并重申投资活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目前,部分机构借私募基金之名,从事P2P、民间借贷、担保等业务。对此,《规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依法备案的私募基金,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
这意味着,私募机构告别此前“灰色地带”业务,通过基金开展借贷和场外配资等情况将被有效遏制。
与此同时,《规定》禁止了明股实债,但也明确了借贷担保的例外情形。《规定》中第八条明确提出,禁止私募基金进行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同时,第九条中也表示,禁止私募基金收益不与投资项目的资产、收益、风险等情况挂钩,包括不按照投资标的实际经营业绩或者收益情况向投资者分红、支付利息等。
有私募领域从业人员对《华夏时报》记者透露,VC、PE领域明股实债较为普遍。实际上,很多PE基金最大的投资标的是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会以权益投资方式投资房地产项目,再以特殊分红条款或回购等方式来进行退出,获得房地产行业较高的投资收益。此外,为了降低投资风险,VC、PE基金投资中,还会通过“对赌”“大股东承诺回购”等方式来获取固定收益。
“很多国内VC、PE基金的LP都不是合格投资人。他们比较喜欢期限短、安全性高、收益高的基金。尤其近两年资本寒冬,募资难、优质项目少,有些中小基金管理人会通过明股实债的方式,降低投资风险并缩短投资期间,以此吸引LP。”上述从业人员表述。
此次证监会明确限制了私募基金的非股权投资行为,尤其是明股实债,这与2019年底发布的新备案须知的规定相比,更加直接明了,符合促进PE基金回归股权投资本源的政策目标,上述私募领域从业人员表示。
同时,《规定》也提出,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 1 年以下借款、担保除外,并规定“借款或者担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担保总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财产总额的 20%,多次借款、担保的金额应当合并计算”。
股权投资常常伴随过桥融资等情形。《规定》一方面禁止明股实债,一方面又承认并允许了PE基金少量债性投资的需求,是顺应市场行为的规则,上述私募领域从业人员指出。
创投呼吁差异化管理切勿“一刀切”
此次《规定》中,不少新的要求惹市场热议。其中,《规定》要求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在同一省级、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内。业内认为,这一新要求与基金业协会此前的监管思路有较大差别。
具体而言,《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当设于同一省级、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内”。同时,第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以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为目的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目前,不少私募基金管理人因为政策优惠等原因,将公司注册在各地的基金小镇,但实际办公地址在北上广等,而且人员的社保关系也不在注册公司所在地。
这一规定出台后,不少私募机构将面临整改问题。对此,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私募基金专业律师贺俊表示,“属地监管”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因所在地不同而带来的监管不便利进行有效制约。
但一些基金小镇、税务洼地等已经成为私募机构集聚地。基于现状,势必将在各地引发较多的机构迁址等问题,贺俊提到。
同时,《规定》还提出禁止关联方等从事募集宣传推介、禁止自融。《规定》表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不得从事私募基金募集宣传推介,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前款所列行为。
不得以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为目的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使用私募基金财产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或项目等套取私募基金财产的自融行为。
业内认为,这可能会对行业造成较大的影响。实际上,不少VC基金就是通过实际控制人或出资方控制的渠道进行资金募集。尤其对于一些中小私募机构而言,本身人数较少,如果禁止管理人的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参与募资,那很可能会导致负责募资的人力不足,甚至没有人负责募资。
创道投资咨询创始人步日欣提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切不可重复以往地方监管部门“整治”私募基金乱象采用的“一刀切”手段。这样将会对私募基金在支持创业创新、推进经济结构性改革、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彻底失效。
应该从投资阶段、投资范围等维度,细化私募基金旳种类,进行差异化监管措施,既要鼓励创新创业的中小型创投基金,又不能让打着私募基金名号的“自融”、“非法集资”等行为肆意生长,步日欣表示。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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