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人寿15亿元间接投资紫光股份计划“泡汤”
摘要 近日,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一则重大关联交易称,幸福人寿于2020年9月1日认购大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专项产品,通过投资专项产品15亿元间接投资紫光股份。而幸福来得太短暂。紫光股份公告称,2020年9月17日收到控股股东西藏紫光通信发来的通知称与大家资产专项产品终止股权受让申请。
近日,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幸福人寿”)发布一则重大关联交易称,幸福人寿于2020年9月1日认购大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家资产”)专项产品,通过投资专项产品15亿元间接投资紫光股份。
而幸福来得太短暂。紫光股份公告称,2020年9月17日收到控股股东西藏紫光通信发来的通知称与大家资产专项产品终止股权受让申请。而这也意味着,幸福人寿15亿元间接投资紫光股份计划“泡汤”。
幸福人寿拟15亿元间接投资紫光股份
9月15日,幸福人寿公开披露一则重大关联交易。
该项重大关联交易显示,幸福人寿于2020年9月1日认购“大家资产-琼琚系列专项产品(第五期)(以下简称“大家资产琼琚专项产品”)”15亿元,该专项产品用于受让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股份”)股权。也就意味着,幸福人寿间接投资紫光股份。
之所以称为间接投资,是因为该笔交易涉及幸福人寿、紫光股份、紫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集团”)、西藏紫光通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紫光通信”)、大家资产5家主要相关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除大家资产外,幸福人寿、紫光股份、紫光集团、西藏紫光通信相互之间产生一定的关联关系。
本次交易前,西藏紫光通信为紫光股份控股股东,持有其52.13%股权;而西藏紫光通信为紫光集团间接持股全资子公司。也就是说,紫光集团通过西藏紫光通信间接持有紫光股份52.13%的股权。另外,紫光集团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泰保险”)战略类股东,而诚泰保险为幸福人寿战略类股东。
根据披露信息,大家资产琼琚专项产品存续期为4年,紫光股份股票的限售期为6个月,解禁后大家资产将通过二级市场或大宗交易等方式实现退出。
直接交易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看似“板上钉钉”的一桩交易却在短短的时间内便发生转折。
仅在幸福人寿认购大家资产琼琚专项产品16天后,即2020年9月17日,紫光股份收到控股股东西藏紫光通信发来的《关于公开征集转让紫光股份部分股份确定受让方并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通知》。鉴于西藏紫光通信未能与大家资产琼琚专项产品就股份转让协议达成一致,西藏紫光通信与琼琚专项产品终止本次受让申请。
而西藏紫光通信的股权转让事宜还要追溯到2020年4月11日。彼时,西藏紫光通信发布公告,拟通过公开征集转让方式协议转让其持有的347,295,413股紫光股份,占紫光股份总股本的17%。
之后,紫光股份公告显示,在本次公开征集期内(即2020年6月22日至2020年9月1日),共有2家意向受让方向西藏紫光通信提交了受让申请材料,其中屹唐同舟申请受让公司5.68%的股份;大家资产发行设立并管理的大家资产琼琚专项产品申请受让公司5.46%的股份。
紫光股份公告同时显示,因未能与大家资产琼琚专项产品就股份转让协议达成一致,西藏紫光通信确定屹唐同舟为本次公开征集转让的受让方。
保险业从严监管违规关联交易
西藏紫光通信与大家资产琼琚专项产品终止本次股份受让申请,也就意味着大家资产琼琚专项产品不能持有紫光股份的任何股份。而对于幸福人寿来说,通过大家资产琼琚专项产品间接投资紫光股份的计划将宣告失败。
那么,幸福人寿15亿元认购大家资产琼琚专项产品的交易是否已经完成?该项投资又将作何处置?针对上述问题,中国网财经记者向幸福人寿方面进一步了解,截至发稿未能收到回复。
中国网财经记者从大家资产有关方面获悉,15亿元投资已经认购完成,但后续是否会赎回还要根据协议内容。
针对保险业内的关联交易,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曾指出,近年来,通过违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问题已成为行业乱象之一,个别保险公司通过设立非金融子公司或者层层嵌套的金融产品,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把保险公司当成“提款机”,引发重大风险,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在此背景下,银保监会在原有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之上,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保险公司应当维护公司经营的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不得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不得制定明显不利于保险公司的交易条件,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
《办法》明确了从严监管、穿透监管的原则,指出关联交易应当结构清晰,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办法》同时指出,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银保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限制股东权利、责令转让股权等监管措施。保险公司的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保监会可以采取公开谴责、限制投资保险业等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