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人民银行相关部门负责人:“保本高收益”就是金融诈骗
摘要 为切实提升金融消费者素养,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国家网信办于9月份联合开展了“金融知识普及月金融知识进万家争做理性投资者争做金融好网民”活动。这是4家单位第二次联合开展金融宣教活动,已成为持续推动金融消费者教育和保护的有效途径。9月18日,银保监会消保局、人民银行金融消费
为切实提升金融消费者素养,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国家网信办于9月份联合开展了“金融知识普及月 金融知识进万家 争做理性投资者 争做金融好网民”活动。这是4家单位第二次联合开展金融宣教活动,已成为持续推动金融消费者教育和保护的有效途径。
9月18日,银保监会消保局、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主要负责人对此次活动作了进一步介绍。当天,人民银行还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对实践中反映强烈的问题,尤其是与金融消费者息息相关的八项权利进行了重点突出、有的放矢的规范。
树立理性投资、价值投资观念
与往年相比,此次活动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为落实好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要求,活动中更加突出线上宣传。重点根据农村居民、在校学生、老年人、小微企业主等不同群体的金融需求开展教育宣传,使金融消费者了解各类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业务模式、办理渠道、重要内容、相关风险等。还进一步加大了对偏远落后和农村乡镇地区弱势群体的金融知识普及力度,推动金融知识下乡进村,增强和提升金融知识触达率。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宣教活动对传统金融产品和新型金融服务知识普及并重。一方面,针对较为普遍的、与消费者生活密切联系的金融知识持续开展宣传普及;另一方面也注重对互联网新型产品进行知识宣传。另外,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国际金融市场形势更加复杂多变,也提醒金融消费者应进一步增强投资风险意识。
银保监会消保局、人民银行消保局主要负责人表示,此次活动的目的是要提升城乡居民金融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到没有高回报、低风险的金融产品,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金融消费者应清楚“保本高收益”就是金融诈骗。
同时,通过加大金融消费者保护政策宣传,让金融消费者知晓自己不仅依法享有财产安全权、依法求偿权,还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等。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应认真阅读合同,了解权利义务,审慎对待合同签署、风险测评和确认环节,不能闭眼签字,更不能随意让人代签。
更重要的是,引导消费者树立理性投资、价值投资观念。上述负责人提醒,应理清自身需求和可用资金,尽量长期投资,不宜一味追求赚“快钱”,还要懂得“不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适度分散风险。在实践中,承诺保证本金的金融产品收益率超过6%就要打问号,超过8%就很危险,10%以上就要做好损失全部本金的准备。
存款保险制度为存款安全提供保障
去年以来,个别地区发生了谣言导致的集中提款现象。上述负责人表示,个别地区的小额储户,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居民,由于金融常识匮乏,受到谣言影响或煽动盲从,出现了不必要的集中提款,且大多是老年人。有的老百姓听信谣言,不接受劝导和解释,甚至宁愿损失定期存款利息也要坚决支取。
对此,今年的活动加强了对偏远落后、金融生态较脆弱地区的金融知识普及力度,加强正面引导,向群众讲政策、作解释,提高群众识别和防范非法活动侵害的意识和能力,让群众明白存款受法律保护的道理,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该负责人也提醒广大群众,要不信谣、不传谣,相信官方发布的权威信息,避免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事实上,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以立法形式为存款人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
“今年活动中有句口号是‘辛苦钱银行放,居民存款有保障’。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居民个人储蓄存款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公众对存款保险缺乏足够了解。所以在今年活动中,把存款保险知识作为一个宣传重点。”上述负责人表示。
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中,许多经济体的存款保险制度有效维护了公众信心和金融稳定,保障了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施行5年多来,各方反应积极正面,没有出现“存款搬家”的情况,中小银行市场份额有所上升,银行业经营秩序正常,存款格局保持稳定。另外,从对高风险机构的处置实践看,个人居民储蓄存款都得到了充分保障。存款保险制度有力地促进了银行机构稳健经营,给予了存款人更及时、全面的保护。
保护自身权益做到四个“正规”
《中国银行保险报》注意到,金融监管部门今年面向消费者发布了多期消费风险提示。那么,金融消费者应如何保护自身权益呢?
上述负责人建议,应做到四个“正规”。一是消费者要选择正规持牌机构。注意查验相关机构是否具备经营资质,防范非法金融活动侵害。监管部门也会加大对持牌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管理。
二是选择正规销售渠道。消费者要在正规营业场所接受金融服务,通过金融机构官方线上线下渠道购买产品,该录音录像的要录音录像。
三是选择正规从业人员。金融消费者应注意查验提供销售服务人员的金融从业资质,防范诈骗风险。对不明的电话、链接、邮件推销行为保持警惕。不随意提供个人信息、金融账户信息,不轻易点击不明链接,不向不明第三方转账汇款。
四是通过正规投诉渠道反映问题。消费者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通过金融机构或监管部门投诉渠道反映问题,依法合理维护自身权益。注意防范“代理投诉”“代理退保”行为造成的二次侵权,银保监会曾发布《关于防范“代理退保”有关风险的提示》,向消费者提示过代理退保行为可能隐藏的诈骗、个人信息泄露等风险。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发布
9月18日,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人民银行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对实践中反映强烈的问题,尤其是与金融消费者息息相关的八项权利进行了重点突出、有的放矢的规范。
具体来看,《办法》一是细化、落实上位法要求的问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与一般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存在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内容在金融领域应当进行更为细致的规定。
二是解决人民银行履职依据的问题。原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较低,结合新“三定”方案提升《办法》的法律效力层级将更有利于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
三是解决原有规定的适应性问题。原规范性文件实施3年多以来,金融消费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需要在原有规范性文件基础上出台部门规章,及时调整监管手段和策略。
四是合理提升违法违规的成本。原规范性文件没有配置相应罚则,对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震慑力有限。《办法》专章设置了法律责任,解决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违法违规成本较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