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卖保险需授权!互联网保险新规出炉 仅4类机构可经营……
摘要 日前,由银保监会研究起草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5章83条,具体包括总则、基本业务规则、特别业务规则、监督管理和附则。朋友圈卖保险?必须授权!当前,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
日前,由银保监会研究起草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5章83条,具体包括总则、基本业务规则、特别业务规则、监督管理和附则。
朋友圈卖保险?
必须授权!
当前,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针对这类营销行为,《办法》规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关于从业人员营销宣传,《办法》同样明确了具体要求:
一是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二是从业人员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
三是从业人员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证件照片、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这就意味着,现在从业人员个人制作的、内容耸动的宣传单未来将不予允许。
关于营销宣传内容,《办法》也做了针对性规定:一是开展营销宣传活动应遵循清晰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二是营销宣传内容应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三是营销宣传页面应准确描述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
产品销售范围?
待定!
那么,互联网保险产品究竟该如何销售呢?
《办法》对此也进行了明确,对通过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和经营范围做了原则性规定。
产品方面,相较于此前在业内征求意见的版本,此次《办法》并未明确指明可售卖的险种,而表示将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阶段、不同保险产品的服务保障需要,另行规定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的险种范围和相关条件,并及时颁布相关政策,保障政策有效衔接。
经营区域范围方面,《办法》分别就财产保险企业、人身保险企业和保险中介机构做出规定。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落地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相关财产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拓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具体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基础上,可在全国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经营相关人身保险产品,具体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不满足相关条件的,不得通过互联网经营相关人身保险产品。
保险中介机构:经营险种不得突破承保公司的险种范围和区域限制,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合作或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
哪些机构能卖产品?
共分4类!
相较于此前在业内征求意见的版本,此次《办法》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在规定“基本业务规则”的基础上,针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传统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分别规定了“特殊业务规则”。
互联网保险公司
从互联网保险产品开发和定价、经营及创新、风险控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提出要求,并明确规定其不得线下销售保险产品,不得通过其他保险机构线下销售保险产品。
传统保险公司
要求总公司统一垂直管理,优化业务模式,充分利用线下分支机构为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属地化服务,线上线下不同渠道做到有效融合和衔接。
保险中介机构
应发挥角色独立、贴近市场优势,为消费者提供合适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和服务,提升互联网保险业务服务能力。
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
强化持牌经营要求,从独立运营、委托关系、售后服务、风险隔离等方面提出要求。
此外,《办法》明确表示,保险机构只要满足规定的条件,即可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需要申请业务许可或进行业务备案。
《办法》同时明确了非持牌机构禁止行为。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代办投保手续;代收保费。
银行能否经营?
持牌就行!
根据《办法》,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办法》明确,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除了要满足《办法》对保险机构的一般要求外,还要满足针对银行的专门要求:一是应通过电子银行业务平台销售;二是应符合银保监会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经营区域的监管规定;三是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自营网络平台范围?
仅能由总公司设立!
为有效贯彻持牌经营原则,《办法》对自营网络平台做了严格、明确的定义: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
自营网络平台是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唯一载体,更是加强监管的主要抓手。
值得关注的是,只有保险机构总公司设立的网络平台才是自营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办法》严格定义自营网络平台有显著的积极意义。除全面强化持牌经营理念、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外,也有助于解决保险机构获取客户信息的难题,有助于杜绝截留保费、平衡市场力量、控制渠道费用,有助于减少销售误导、促进消费者教育、保障行业长期稳健发展。
如何监管?
经常居住地是关键
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特点之一是经营突破了地域限制,消费者经常居住地和保险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是非常普遍的现象。
由此,此次《办法》规定,银保监会统筹负责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制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关于保险机构的监管分工实施互联网保险业务日常监测与监管。
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投诉或举报,由投诉人或举报人经常居住地的银保监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银保监局也可授权下级派出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相关监管工作。
应该说,《办法》明确由投诉人或举报人经常居住地的银保监局负责,便于投诉举报第一时间得到处理,便于消费者与监管机构的沟通联系,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通过增加违法违规成本倒逼保险机构改进产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