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万亿资管“统一法”出炉:非标投资对标8号文
摘要 50万亿资管“统一法”出炉:非标投资对标8号文21世纪经济报道21财经APP李维北京报道10月22日,将对超过50万亿规模资管产生重大影响的证监法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下合称《资管细则》)正式出炉。在新出炉的《资管细则》中,
50万亿资管“统一法”出炉:非标投资对标8号文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李维 北京报道
10月22日,将对超过50万亿规模资管产生重大影响的证监法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下合称《资管细则》)正式出炉。
在新出炉的《资管细则》中,监管层对五个方面较此前规定进行了修改调整:
一是适度放宽私募资管业务的展业条件,包括降低投资经理、投研人员数量要求等。
二是允许资管计划完成备案前开展现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三是优化组合投资原则、完善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限额管理要求。
四是考虑私募股权投资(PE)业务特殊性,在初始募集期、建仓期、委托资金投入期限等方面,给予一定灵活性。
五是允许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担任资管计划的投资顾问,推动平等准入。此外,还完善了部分操作性安排,如明确账户名称、增加份额转让规则等。
证监会表示,上述资管细则是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的重要举措,《资管细则》与《指导意见》保持高度一致,部分监管指标较现行监管规定略有放宽。
证监会同时表示,此次《资管细则》的制定体现了四方面原则:
一是统一监管规则,促进公平竞争。一方面,统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等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监管规则,消除监管套利。另一方面,对标《指导意见》,并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有关资管业务监管规则保持衔接一致。
二是立足有效整合,坚持问题导向。原则上不对现有监管体制和规则作大的改动,总结近年来私募资管业务突出问题和监管经验,重点在加强风险防控、规制关联交易、防范利益输送、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等方面,完善制度体系。
三是细化指标流程,提高可操作性。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资管细则》进一步明确了资管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的限额管理、流动性指标管理、信息披露等具体指标和监管要求,简便可行。
四是增加规则前瞻性,确保平稳过渡。在统一设置各项制度、指标的同时,充分考虑不同产品的风险特征、投资者结构、投资组合等特殊性,在有效防控风险前提下,作出必要的例外安排,赋予规则一定的弹性。
值得一提的是,《资管细则》还对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准化资产进行了重新规范。
证监会表示,《资管细则》从以下四方面,对资管计划投资非标准化资产进行了系统规范:
一是以是否具备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等为标准,明确非标债权类资产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认定。
二是为规制因随意创设各类收(受)益权而导致资产虚假无效、“一物多卖”等风险,明确资管计划投资的非标准化资产的“资质”要求,包括合法、真实、有效、可特定化等。
三是落实《指导意见》要求,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规则,规定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管计划投资非标债权类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全部资管计划净资产的35%,并允许按照母子公司整体私募资管业务的合并口径计算。同时,为避免影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新开展业务,允许前述指标达标前,可以新增非标债权投资,过渡期结束前应当达标。
这意味着,2013年3月份的银监会8号文(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五年后,其投资非标资产不得超过全部资管产品规模35%的红线也同样在证监类资管上被应用。
四是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建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制度,并设置专岗负责投后管理、信息披露等事宜,动态监测风险。
而按照规定,《资管细则》过渡期要求与《指导意见》保持一致,过渡期自《资管细则》发布实施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6月30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约53.07万亿元,其中,公募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规模12.70万亿元,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专户业务规模12.33万亿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模15.28万亿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约1630亿元,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资产管理规模12.60万亿元。
(编辑:朱益民)
责任编辑: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