骊悦投资6宗违规遭责令改正 管理私募基金未进行托管
摘要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2日讯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36号显示,骊悦(平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骊悦投资)存在以下问题:一、2016年11月骊悦投资股东郑某某变更为张某某,骊悦投资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2日讯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36号显示,骊悦(平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骊悦投资)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6年11月骊悦投资股东郑某某变更为张某某,骊悦投资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信息,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骊悦投资管理的私募基金北京骊悦金实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骊悦金实)在基金合同未约定不进行托管的情况下,实际运作也未由基金托管人托管,违反《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骊悦投资自行销售骊悦金实时,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深圳某公司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由深圳某公司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违反《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骊悦投资未按照骊悦金实的基金合同约定在2019年4月30日前向投资者披露2018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实际披露时间为2019年5月31日,违反《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五、骊悦投资自行销售骊悦金实时,未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该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违反《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六、骊悦投资未保存骊悦金实投资决策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违反《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骊悦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骊悦投资于2014年5月30日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张泽扬,张泽扬持股1%,大股东马湘东持股99%。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均不含吸收存款等。
相关法规:
《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骊悦(平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骊悦(平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6年11月你公司股东郑某某变更为张某某,你公司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信息,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你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北京骊悦金实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骊悦金实)在基金合同未约定不进行托管的情况下,实际运作也未由基金托管人托管,违反《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你公司自行销售骊悦金实时,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深圳某公司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由深圳某公司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违反《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你公司未按照骊悦金实的基金合同约定在2019年4月30日前向投资者披露2018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实际披露时间为2019年5月31日,违反《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五、你公司自行销售骊悦金实时,未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该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违反《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六、你公司未保存骊悦金实投资决策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违反《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活动。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落实整改工作的书面报告,我局将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0年9月30日
(责任编辑: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