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解答!险资投资能力“自评估”到底需要披露什么?专业人员信息上报尺度明确…
摘要 专业人员信息披露到哪个程度?新规对保险资管公司不再设置股权、不动产投资能力,已经取得这两能力的保险资管公司,对业务有无过渡期?新规和既有的保险投资的各种制度,如何衔接……10月10日中国银保监会下发《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5号)(下称“45号文”)后
专业人员信息披露到哪个程度?新规对保险资管公司不再设置股权、不动产投资能力,已经取得这两能力的保险资管公司,对业务有无过渡期?新规和既有的保险投资的各种制度,如何衔接……
10月10日中国银保监会下发《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5号)(下称“45号文”)后,保险机构投资能力从备案制,改为保险机构自己评估,并要求做好信息披露。
这一新规落地执行,需要信息披露相关配套工作,保险业内人士对此存在一些细节性的问题。
券商中国记者从业界获悉,日前行业举办了专题培训,监管人士在解析新规时对一些行业不清晰之处做了明确。
保险公司作为委托方的不需信息披露,但仍需满足相关要求
45号文第一条规定:投资管理能力是保险机构开展债券、股票、股权、不动产等投资管理业务的前提和基础。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开展各类投资管理业务,应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
监管人士强调,这条规定并非意味着保险公司做委托投资就不需要满足相关要求了,而是说,保险机构只做委托投资的,不需要按45号文进行信息披露,但此前委托人需要满足的那些监管要求,也仍是需要满足的。
比如,券商中国记者采访了解到,目前对于保险公司做委托投资的,也有相应的监管要求(《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个别还有能力要求(如委托方式参与衍生品等)。
此处45号文强调的是,对保险公司“自行投资”或者是保险资管机构“受托开展投资”等,提出明确的能力的要求,要明确地进行信息披露。
同时,保险机构开展相关投资管理业务,除满足45号文规定的能力标准外,还应当遵守银保监会的其他监管规定。如,有相关规定要求某项投资管理业务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能低于120%、保险公司近三年或者近两年不能有重大违法违规等要求,这些合规性的底线要求,保险公司也要同时符合才可以。
另外,证券公司、公募基金公司等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业外机构,是不是要具备45号文的相应能力?监管人士表示,45号文是主要针对保险机构作出的能力要求,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等业外机构更多地适用证监会相关要求以及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中的相应要求。
专业人员信息:上报详细、披露简化,披露最低人数即可
由于45号文取消了保险机构投资能力备案,改为自评估+信息披露,因此,相关披露信息要求,是此次不少险企关注的内容。
45号文第九条规定:保险机构公开披露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及自评估内容,应涵盖相关能力标准的各项要素。
涉及人员资质的,45号文要求逐一列明专业人员的具体资质和从业经历。这引起了一些保险业界人士的担忧——悉数披露专业人员详细履历将为别人挖角提供便利,不利于团队稳定和业务发展。(详见券商中国报道《投资能力改自评后,一劳永逸成历史,专业人员信披程度成焦点》)
目前看,情况好于业界最初预期。据介绍,后续各保险机构只需向保险业协会或保险资管业协会上报相对详细的版本,但对外披露时,将可对内容进行一定程度的简化。
对专业人员的对外披露需包括监管要求的要素,诸如人员的姓名、岗位是否兼职以及相关的经验和从业的年限等,以显示是否达到监管要求。而其他更细化的一些要求,将作为监管和相应协会内部的材料。
业界另一关注点在于,是否将整个团队信息公开披露。据了解,在对外披露人员数量上,只需达到披露监管要求的人数。而如果公司团队专业人员超过监管要求,可以自定超过要求的人员是否披露。
45号文还要求:涉及制度建设的,应逐条列出相应制度名称、发文字号。此处提及的制度建设也不需要集中到一个制度中,如果是有不同的多个制度,相关制度的内容能够涵盖要求即可。
45号文要求的“涉及流程机制的,应清晰列明总体框架及各环节分工、管理规则名称及责任人信息”。此处要求的各环节分工以及责任人信息,相关的岗位信息或者是人员信息均可以。
已取得能力备案的可继续业务,明年1月31日前披露情况
45号文发布后,保险机构要准备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工作了。
要新增投资能力的保险机构,需按照要求在公司官网和协会官网上进行首次披露。而对于45号文发布前已经取得相关能力备案的保险机构,可以继续开展投资业务,只需在2021年1月31日之前披露投资能力建设相关内容即可。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此次新增了“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并首次明确其能力标准,对于此前已经发行股权投资计划的保险资管公司,也只需在2021年的1月31日前进行相关能力建设情况的披露即可。
另外,此次取消了保险资管公司的股权、不动产投资能力,如果保险资管公司此前已经取得股权和不动产能力备案,这段期间保险公司跟保险资管公司还可以正常地进行相应的投资操作。但在明年1月31日之前,保险公司和保险资管公司都要按照新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保险资管公司披露股权计划产品管理能力,保险公司披露股权能力,两方要同步配合披露。
优化监管、取消备案,并非放松要求
监管人士也强调,此次对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优化监管机制、取消备案,不是对投资能力要求的放松,恰恰是通过优化来加强投资能力的事中事后监管。
“因为之前保险投资能力采取一次性备案的方式,有些公司可能存在一些能力取得之后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但是现在我们监管要求每半年就要披露一次,有了社会的监督,有行业自律的要求,其实对于能力建设是大大加强了。”监管人士表示,希望行业能够切实引起重视,在此次优化监管政策的过程中,自觉地按照监管规定来执行相应的监管要求。
此次优化制度的同时,监管也表示将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罚。监管人士透露,也在研究明年通过现场检查,抓一些“典型”。
45号文规定,保险机构出现信息披露不及时、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等情形的,银保监会将采取监管谈话、下发风险提示函等监管措施责令限期改正。保险机构逾期未改正,或存在编造提供虚假信息、不具备投资管理能力而开展相应投资业务、未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程序开展相关投资业务、在投资管理能力未持续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新增相关投资等情形的,银保监会将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