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邦保险年内23次成被执行人 公司回应:仅2件仍未履行

来源:中国网财经 2020-10-21 14:20:27

摘要
中国网财经10月21日讯(记者郭伟莹)10月11日,天眼查提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邦保险”)被列为被执行人。中国网财经记者进一步查阅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截至10月13日,都邦保险及其多家机构在2020年内已经连续23次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累计达418余万元。针对以上被执行

  中国网财经10月21日讯(记者 郭伟莹) 10月11日,天眼查提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邦保险”)被列为被执行人。中国网财经记者进一步查阅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截至10月13日,都邦保险及其多家机构在2020年内已经连续23次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累计达418余万元。

  针对以上被执行信息,中国网财经记者对都邦保险进行了采访。都邦保险方面表示,经过开展自查,除发现两件未履行外,其他二十一件均已履行。对于两件未履行的案件,公司将积极跟踪案情以保证案件及时履行,同时,找到相关原因以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对于二十一件已履行的案件,公司将督促各机构与当地法院沟通,努力消除相关信息。

  截至10月13日,年内23次列为被执行人

  中国网财经记者进一步查看,上述信息立案时间为2020年10月9日,都邦保险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案号为(2020)苏1181执3550号。

  无独有偶,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截至10月13日,除一条案号为“(2020)沪0115执19561号”无法查询信息外,都邦保险及其多家机构在2020年内已经连续23次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累计达418余万元。

  都邦保险2020年内被执行信息(截至10月13日) 数据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根据被执行人信息,都邦保险于2020年10月9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9285元。

  另外,都邦保险岳阳中心支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连续两次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累计为369426元。都邦保险襄阳中心支公司2020年9月23日、2020年9月3日连续两次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累计为310604元。都邦保险镇江中心支公司2020年9月22日、2020年9月8日连续三次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累计为624187元。

  此外,都邦保险山东分公司、上海分公司、辽宁分公司、苏州分公司、贵州分公司、河南分公司以及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等6家中支机构也于2020年内成为被执行人。

  具体来看,都邦保险山东分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20000元。都邦保险上海分公司2020年10月10日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142953元。都邦保险辽宁分公司2020年9月10日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4159元。都邦保险苏州分公司2020年7月31日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777277元。都邦保险贵州分公司2020年7月7日连续两次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累计为406461元。都邦保险河南分公司2020年3月13日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270484元。

  同时,都邦保险石家庄中心支公司2020年10月10日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23172元。都邦保险烟台中心支公司2020年7月17日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3918元。都邦保险江西分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2020年6月4日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161200元。都邦保险西安市雁塔支公司2020年4月27日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622360元。都邦保险贺州中心支公司2020年4月26日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368009元。都邦保险湖南分公司湘西中心支公司2020年3月10日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65188元。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汽贸城营销服务部2020年7月3日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9698元。值得注意的是,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汽贸城营销服务部还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从而被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10月21日,中国网财经记者对都邦保险的被执行信息再次查询发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都邦保险的相关被执行信息已发生动态调整。例如,原有的部分被执行信息已不再显示,而相较10月13日之前的信息,也有部分新增被执行信息。

  都邦保险:自查发现2件未履行,其他21件均已履行

  一般来说,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

  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宁子豪表示,执行标的有两类,一类是财产(包括有体物和无形财产权),一类是可以替代的行为。根据法律文书的内容,法院需要完成的执行活动可能是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物品、有价证券等财产,也可能是要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

  北京格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郭玉涛对中国网财经记者进一步分析,类似上述都邦保险的执行标的的单位应为“人民币元”,而相应的被执行人应该履行合同规定的缴费付费的责任。

  郭玉涛同时表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而针对以上被执行信息,中国网财经记者也对都邦保险进行了采访。都邦保险方面对其公司多家机构被列为被执行人的情况进行了说明。

  都邦保险方面表示,通过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共发现公司有23条被列为被执行人的信息。经过开展自查,除发现两件未履行外,其他二十一件均已履行。现对两件未履行的和二十一件已履行的案件进行情况说明,具体如下:

  关于两件未履行列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其原因是法院邮寄诉讼材料的地址与公司所在地不符,故公司未收到法院相关材料,造成未参加诉讼及未收到判决书,导致支付案款日期延误。已与法院及诉讼对方当事人沟通,同意在公司支付完毕后,撤回执行申请。

  关于其他二十一件已履行而列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具体原因如下:

  一、法院为规范案款发放程序,要求申请人走执行程序。为规范案款支付流程,法院要求申请执行人通过向其提交执行申请才可以将案款支付给当事人,因此公司多家机构被列为被执行人是由于法院内部程序所致。例如,上海、江苏、山东、湖北地区的法院,申请人需向法院申请才可以领取案款;

  二、法院网站信息技术错误。例如,执行案号 (2020)黔0121执1224号,(2020)黔0121执1221号重复出现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经与法院沟通,告知属于信息技术错误;

  三、相关信息未同步更新。公司已履行的案件在地方法院系统内显示已结案,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仍标为被执行人,法院告知相关信息未同步更新,并告知此类执行名单不影响公司信誉。

  对于两件未履行的案件,公司将积极跟踪案情以保证案件及时履行,同时,找到相关原因以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对于二十一件已履行的案件,公司将督促各机构与当地法院沟通,努力消除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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