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证监会对2家私募公司出具警示函 责令4公司改正

来源:新浪财经 2018-09-11 14:37:00

摘要
新浪财经讯9月11日,湖南证监局在2018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中,对湖南元升六屏资管公司、长沙明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家私募公司出具警示函,对巴氏财团(湖南)投资有限公司、湖南伟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兆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久联资管4家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其中,湖南元升六屏资

  新浪财经讯 9月11日,湖南证监局在2018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中,对湖南元升六屏资管公司、长沙明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家私募公司出具警示函,对巴氏财团(湖南)投资有限公司、湖南伟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兆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久联资管4家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湖南证监会对2家私募公司出具警示函 责令4公司改正

  其中,湖南元升六屏资管公司在2018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中,未配合我局现场检查工作;长沙明爵资管公司存在:1、公司基金从业人员吴某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2、公司非交易岗位人员吴某擅自操作私募基金产品账户。公司内控管理存在严重缺失,未严格遵循审慎经营原则,未充分履行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的义务。

  以上两家公司被湖南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其中,巴氏财团(湖南)投资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公开宣传推介基金产品,宣传夸大基金产品的预期收益率。2、未按规定对“嘉裕一号”基金投资者李某、姚某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测评,未由其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3、未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4、未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5、未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未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服务分级的相关内容;未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6、未定期开展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湖南伟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实际办公地址与中国基金业协登记信息不符,未及时更新登记信息。2、未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3、未按规定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未根据收入来源、资产状况等信息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4、未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5、公司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未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的相关内容;未制定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与销售隔离制度。6、未定期开展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湖南兆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长沙长银”和“怀化长银”未办理备案手续。2、未按规定对“永州双牌”、“永州长银”、“临澧长银”三只基金产品的投资者进行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未要求基金产品“石门长银”和“新邵长银”的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未制作与公司业务相符的风险揭示书。3、未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4、未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5、未定期开展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湖南久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未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2、未要求“天玑财富2号”基金产品投资者蔡某、杨某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未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3、通过官网公开宣传所发行的基金产品,宣传基金产品年化收益率,违规使用夸大误导性措辞。4、公司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5、未定期开展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以上四家公司被湖南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并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2018年10月20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2018-09-11 12:39:03 湖南证监局

  关于对湖南元升六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时间:2018-09-11 来源: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15号

  [2018]15号

  关于对湖南元升六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

  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湖南元升六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在2018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中,你公司未配合我局现场检查工作。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18年9月6日

责任编辑: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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