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局向广东新价值下行政处罚书 责令改正并罚190万

来源:新浪财经 2017-12-22 15:06:00

摘要
新浪财经讯12月22日广东监管局昨日晚公布了对广东新价值投资有限公司、钱文彦、卢冬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新价值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广东新价值及公司相关人员均承认相关产品在参与举牌过程中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广东新价值增持“科恒股份”、“大东海A”、“科斯伍德”、“天兴仪表”(现名“贝瑞基因”)等4只

  新浪财经讯 12月22日 广东监管局昨日晚公布了对广东新价值投资有限公司、钱文彦、卢冬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新价值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广东新价值及公司相关人员均承认相关产品在参与举牌过程中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广东新价值增持“科恒股份”、“大东海A”、“科斯伍德”、“天兴仪表”(现名“贝瑞基因”)等4只股票,在持有相关股票累计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在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前停止买入行为,违法增持金额合计37,660,810.8元。广东监管局决定责令广东新价值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9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钱文彦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卢冬妮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具体情况如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15号

  当事人:广东新价值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新价值),2007年8月成立,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钱文彦,女,1984年12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

  卢冬妮,女,1989年9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广东新价值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广东新价值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广东新价值控制管理相关私募产品及信托计划 

  阳光举牌1号证券投资基金、阳光举牌2号证券投资基金、阳光举牌3号证券投资基金和卓泰阳光举牌1号证券投资基金等4只私募基金产品均由广东新价值以实施举牌策略为目的发行设立并担任管理人。其中,卓泰阳光举牌1号证券投资基金由广东新价值聘任广东卓泰投资有限公司担任投资顾问,双方在举牌事项上遵从广东新价值的投资决策,并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

  粤财信托?新价值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粤财信托?新价值2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粤财信托?新价值3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粤财信托?新价值8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山东信托?新价值4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平安信托?新价值成长一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兴业信托?新价值9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海信托?新价值10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华宝信托?新价值1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陕国投?新价值1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兴业信托?新价值15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华宝信托?新价值16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信信托?新价值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信信托?新价值2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14只信托计划由广东新价值担任投资顾问或委托人代表,并实际行使投资决策权。

  上述4只私募产品和14只信托计划参与了广东新价值的举牌策略交易,存在交易地址或交易硬件信息重合情形,并由广东新价值对账户所持股票实际行使股东表决权,广东新价值及公司相关人员均承认相关产品在参与举牌过程中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二、广东新价值违法增持股票情况

  2015年11月4日至11月13日,广东新价值通过上述私募基金产品及信托计划陆续增持“科恒股份”、“大东海A”、“科斯伍德”、“天兴仪表”(现名“贝瑞基因”)等4只股票,在持有相关股票累计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在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前停止买入行为,违法增持金额合计37,660,810.8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违法增持“科恒股份”股票情况。截至2015年11月3日收市,广东新价值通过名下产品合计持有“科恒股份”股票4,869,687股,持股比例4.87%。2015年11月4日,广东新价值继续增持“科恒股份”股票,当天收市后合计持有5,696,531股,占科恒股份已发行股份的5.7%。2015年11月5日,广东新价值签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广东新价值增持“科恒股份”达5%以后,违法增持的股份数为696,531股,违法增持金额为18,140,081.3元。

  (二)违法增持“大东海A”股票情况。截至2015年11月3日收市,广东新价值通过名下产品合计持有“大东海A”股票15,949,254股,持股比例4.38%。2015年11月4日,广东新价值继续增持“大东海A”股票,当天收市后合计持有18,293,924股,占大东海A已发行股份的5.02%。2015年11月6日,广东新价值签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广东新价值增持“大东海A”达5%以后,违法增持的股份数为88,924股,违法增持金额为1,236,627元。

  (三)违法增持“科斯伍德”股票情况。截至2015年11月5日收市,广东新价值通过名下产品持有“科斯伍德”股票12,065,643股,持股比例4.97%。2015年11月6日,广东新价值继续增持“科斯伍德”股票,当天收市后合计持有13,310,570股,占科斯伍德已发行股份的5.488%。2015年11月9日,广东新价值签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广东新价值持有“科斯伍德”达5%以后,违法增持的股份数为1,183,070股,违法增持金额为16,133,941.5元。

  (四)违法增持“天兴仪表”股票情况。截至2015年11月12日收市,广东新价值通过名下产品持有“天兴仪表”股票7,479,161股,持股比例4.95%。2015年11月13日,广东新价值继续增持“天兴仪表”股票,当天收市后合计持有7,642,161股,占天兴仪表已发行股份的5.06%。2015年11月17日,广东新价值签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广东新价值持有“天兴仪表”达5%以后,违法增持的股份数为82,161股,违法增持金额为2,150,161元。

  广东新价值持有上述股票累计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在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前没有停止增持行为,违法增持金额合计37,660,810.8元。广东新价值确定举牌投资策略后,授权交易员择机实施举牌,风控总监负责监督交易风险。其中,广东新价值交易员卢冬妮是上述增持交易的组织实施者,风控总监钱文彦是交易的合规风险管理人员。

  以上事实,有交易流水、相关证券账户资料、公告和权益变动报告书、广东新价值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情况说明、制度文件、相关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信托合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增持后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没有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第二,公司相关人员模仿当时其他类似的举牌模式,导致公司出现失误操作,综合当时的监管环境及处罚案例,认为我局的处罚幅度过重,请求仅处罚责任人员不处罚公司,并减免处罚金额。第三,当事人表示其多年来守法经营,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不存在通过增持谋取非法利益的动机,不具有主观恶意。

  我局认为,第一,当事人虽然在增持行为发生后进行了披露,但没有依法在增持比例达5%时停止增持行为。第二,当事人违法增持的主客观原因并不影响违法事实的成立。第三,当事人申请不对公司进行处罚和减免处罚金额的申请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广东新价值限制期内买入股票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限制期内买卖股票的行为。对广东新价值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钱文彦,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卢冬妮。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广东新价值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90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钱文彦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卢冬妮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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