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私募债欺诈发行案:圣达威实控人获刑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1-10 03:21:00

摘要
证券时报记者程丹首例私募债券欺诈发行刑事判决落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厦门圣达威服饰有限公司欺诈发行私募债券案的刑事判决,圣达威法定代表人章某某、原财务总监胡某因犯欺诈发行债券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两年。为融资成功,章某某、胡某捏造应收账款、财务造假编织业绩

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首例私募债券欺诈发行刑事判决落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厦门圣达威服饰有限公司欺诈发行私募债券案的刑事判决,圣达威法定代表人章某某、原财务总监胡某因犯欺诈发行债券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两年。

为融资成功,章某某、胡某捏造应收账款、财务造假编织业绩良好的谎言,将募资的5000万元大部分还了高利贷,罔顾投资者利益。业内人士指出,此案的查处开启了中小企业欺诈发行私募债追究刑事责任的先河,对于震慑欺诈发行债券等犯罪行为,维护债券市场规范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负债1个亿

造假发行私募债融资

作为圣达威法人代表,章某某没想到有一天,他的名字会比他经营销售的男装品牌还“火”。

2012年,已经成立了10多年的圣达威陷入“困难时期”,资金链面临断裂危机。从2008年到2012年期间,章某某通过民间借贷,即高利贷的方式筹到了约1个亿,基本都用于公司日常经营生产,但即便如此,也挽救不了圣达威一日不复一日的经营窘况。

欠了很多货款、银行贷款的章某某让胡某想办法,他们通过中间人王某了解到了中小企业私募债这一融资品种,在经过商议后,章某某拍板决定发行融资5000万以解决眼前饥渴。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证监会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而在2012年6月推出的新型债券融资工具,主要特点是:一发行门槛低,所有符合工信部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未上市公司均可申请发行;二是采取市场化的备案制度,即不需要证监会核准,由交易所备案后即可发行。

为顺利发行私募债,圣达威需在2011年、2012年的财务账上有相对可观的利润,而2012年时圣达威实际利润只有几十万元,为达到发行债券目的,在章某某的许可下,胡某向开展审计的中岳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隐瞒公司及章某某已负债数千万的重要事实,并提供虚假公司财务账表、凭证,在公司销售收入和应收款项上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提供虚假联系人、联系方式、骗取审计询证,使会计师事务所据此制作的审计报告结果发生重大误差,又将上述不实的审计结果写入厦门圣达威的募集说明书中,用于骗取发行私募债券。

据章某某供述,圣达威公司的省级代理中,云南、江浙、湖南、陕西省级代理在财务资料中的应收款全部都是假的,这些省级代理虚构应收款,也是为了做大利润才这样凭空捏造,包括中国新兴进出口公司的1000万元应收账款、顺昌县君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应收款750万、顺昌县贵新建材批发店应收款510万元都是虚构的,根本没有业务往来。

在章某某的授意下,王某、胡某对圣达威进行了“包装”,胡某为到公司现场调研的华创证券、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中瑞岳华审计公司提供了虚假数据,以此诓骗通过了尽职调查,2013年3月11日圣达威项目立项审核通过,2013年5月3日圣达威取得了深交所《接受备案通知书》,为了快速获得资金,圣达威通过券商非公开发行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两期,2013年6月发行第一期2500万元,2013年9月发行第二期2500万元,在募集说明书中,圣达威说明这5000万主要是用来补充流动资金。

而实际上,章某某将这笔钱大部分还了高利贷。

“私募资金下来后,大家都来找我要债,第一笔的2500万到账后,400~500万用来做生产,给中海信达公司150万的佣金,还发行私募债的保证金500万,其余的全部用于还公司以前的欠款;第二笔2500万元9月份到账,一到账就被泉州商业银行扣了500万元用于还公司贷款,给了100万的中介费,还给高利贷1200万”,章某某供述,圣达威已无法还本付息。

两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没有进行验资就被使用,华创证券感到“不对劲”,立即采用电话、邮件、函件、并两次委托派人专人现场核查等方式了解情况,在发现诸多应收账款方的企业联系不上后,向圣达威了解情况,终于真相大白。

首例私募债刑事判例

维护债市长治久安

在第二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胡某离职,在离职前几天,因公司的财务资料和合同等涉及财务数据作假,怕有关部门查,她在财务室毁掉了证据,电脑里的财务软件和各种财务资料都被卸载,而纸质的财务凭证和账册也都没有了。

华创证券认为,圣达威在发行私募债时隐瞒了其个人及其公司负债的重要事实,而且通过私募债券募集的部分资金也被用于偿还民间借贷,支付中间人高额的服务费用,同时公司财务资料被销毁,圣达威已无法还本付息,圣达威为了发行私募债,提供假的财务数据,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并在募资到位后通过关联方转移及抽逃资金,销毁、隐匿公司财务账册等行为,已经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犯罪,遂向贵州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书面报案。

2015年5月4日,在接到债券发行承销商的报案后,贵阳市公安机关对此立案侦查。2016年9月19日,圣达威欺诈发行债券案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6年12月1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欺诈发行债券罪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章某某、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和两年。在随后的上诉审理中,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为终审裁定,赃款人民币5000万元向圣达威及章某某继续追缴。

专业人士指出,全国出现了多起中小企业私募债违约及违法违规事件,其中不乏恶性欺诈案件。贵阳市中院对圣达威私募债欺诈发行的刑事处罚及贵州省高院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开启了中小企业欺诈发行私募债追究刑事责任的先河。

该人士表示,这一判决具有重要意义,司法机关已经明确认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属于《刑法》第160条的“公司债券”,并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的欺诈发行行为纳入“欺诈发行罪”的刑事规制范围。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指出,近年来,证监会在简化公司债券发行审核程序,积极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债券融资,助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同时,坚守监管本位,全面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各类债券违法违规行为,并积极推动对欺诈发行等债券市场违法犯罪的刑事打击。

“圣达威案在刑事侦查过程中,证监会及相关单位积极支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及相关认定工作。”高莉强调,本案判决的最终作出,是我国债券市场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发展进程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对于震慑欺诈发行债券等犯罪行为,维护债券市场规范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证监会将始终如一,继续对交易所债券市场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并积极支持、配合司法机关打击债券违法犯罪行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债券市场长治久安。

关键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