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下旬监管的密集出拳,使得“自查自纠”成为绝大多数私募机构9月的主题。
继证监会8月19日通报73家受处罚私募机构的名单之后,8月29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做好私募基金“两个加强、两个遏制”相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9月进行自查自纠。
在监管持续高压的态势下,《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注意到,近期私募机构纷纷从自身宣传推介、核实代销机构资质、严控杠杆比例等方面开展自查行动,前期受处罚机构在这次自查行动更是“全民行动”。
与此同时,部分空壳私募为了保壳,打起了“至少2名高管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这一备案要求的主意,开价年薪10万寻找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士挂职公司,以求完成首只产品备案。
持牌私募忙自查
根据《通知》要求,此次私募机构自查自纠的范围主要包括宣传推介、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兼营非私募基金业务等高发频发、重复发生的薄弱环节以及资金安全性和运作合规性。
自查结束后,基金业协会将定期抽查相关私募的整改情况,对自查问题比较严重、整改不到位、问题重复发生、出现新风险新问题等情况的私募机构采取自律措施,同时将涉嫌违法违规的移交证监会处理。
据记者了解,通报“问题机构”之后紧跟自查通知,监管态度持续高压的情况下,私募机构纷纷开始行动。而这其中,最为紧张的便是前期被处罚机构。
“从部门到员工,责任到人。除了投研团队,公司几乎全体行动,连董事长都参与进来了。”北京一家在处罚名单上的私募机构人士便向记者感叹,自9月以来已没有在晚上10点之前下过班。
据该人士透露,公司前期的问题是,网站在未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情况下公布私募产品净值信息。“问题出来之后我们立马整改,现在不登录是肯定看不到产品净值了。”该人士向记者表示,公司目前按照《通知》和包括《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在内的多个文件,一项项自查,对于官网、微信、基金合同等进行三重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前期被处罚私募“全民皆兵”,其他私募管理人也不敢放松警惕。“公司如果稍有细节不合规,对品牌形象的影响实在太大。我们整体的原则是,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上海某知名量化私募便向记者表示,公司不仅在内部自查,同时也配合并督促合作机构自查。
记者注意到,前期被处罚的深圳百亿级私募展博投资就曾经在合作机构资质上栽过跟头。展博投资在官网发布的声明显示,公司彼时存在的一大问题是,2014年以前部分代销机构没有取得私募代销资格,对应的整改方案是停止和这部分代销机构的合作。
有了展博投资的前车之鉴,这家量化私募的自查做法是细化到每一个产品,联系到每一家合作机构和代销机构以核实资质。“代销机构的自查我们会配合,同时我们最近也主动联系、督促他们配合我们,提供材料方便我们核定。”该人士称,公司9月以来还增补了2次全员合规性学习,以求能够做到“全方位,无死角”自查。
“针对不能通过微信朋友圈来推介产品,最开始我们分享产品净值报告,会采取朋友圈对客户分组可见的形式。但现在我们也改了,三令五申跟销售部门同事强调,关于产品的朋友圈一律不发了。”上海另一家中型私募的运营总监还向记者表示,公司有部分结构化产品,目前也已根据7月15日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业内也称“新八条底线”),将杠杆比例严格控制在1:1。
空壳私募“买证”忙
“持牌”私募多数忙于自查,最紧张者几乎全员加入;而部分“空壳”私募却也还在绞尽脑汁保壳,手段翻新、花样百出。
自《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下称“备案新规”)于2月5日实施以来,经历了5月1日,8月1日两个大限,目前已有累计超过1万家空壳私募被注销了管理人资格。不过,记者查询基金业协会私募管理人公示系统发现,截至9月8日,仍有3166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规模为0,1313家私募登记一年以上、管理规模为0。
另外根据基金业协会此前安排,2016年2月5日前已登记,且在8月1日前已补提法律意见书申请或提交首只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正在办理过程中的私募管理人可以顺延办理时间,但若年底前还是无法满足要求,协会同样会将其资格注销。
空壳私募依然存在,年底大限也愈发临近。尽管此前基金业协会多次强调盲目“保壳”不可取,协会对于恶炒壳资源持明确反对态度,但记者近日发现,在潜在的私募保壳需求下,“买壳卖壳”的情况依然顽强存在。
“壳资源出售,深圳工商登记,2015年成立,经营范围包含资产管理,名字包含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有意者联系询价。”就在今日,记者还在一个微信群中看到这样一则广告,而下面也有多个回复直接询价。
除了从未间断的“小广告”,记者还注意到,在明码标价交易壳资源的基础上,部分空壳公司还打起了“至少2名高管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这一备案要求的主意,开发了新招数,开价10万年薪,寻找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士挂职公司,直至公司拿到私募管理人资格,完成首只产品备案。
“挂职人士无需打卡上班,挂职时间为半年到一年左右,在产品于基金业协会备案完成后退出。要求人在深圳,基金从业考试成绩合格。”记者看到的朋友圈内容中如是描述了挂职要求。
私募律师殷思亮向记者分析称,如果被“挂职”高管,能监控公司在法律法规及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规定范围内正常合法运营,这种做法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好监管处罚。“一旦公司失控,出现问题,私募管理人,公司高管都可能被追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负首要责任。”殷思亮表示,挂职者对于公司情况如果不能全面掌控,一旦公司涉嫌兼营非私募基金业务、非法经营、非法集资等,挂职者被追究刑事责任也不是不可能。
无独有偶,前述中型私募运营总监也向记者表示,“虽说产品备案完成之后,变更法定代表人是正常行为,但基金合同上一般会要法人代表签字,产品最后出了问题,挂职人也面临被追责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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